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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入境就业管理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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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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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入境就业管理的有关问题

内容提示:

严格掌握入境就业条件

简化就业证等证件办理手续

放宽就业证等证件办理期限

就业证等证件变更手续的办理

加强部门配合和年检工作

(一) 严格掌握入境就业条件

各地劳动保障、公安部门要严格掌握入境人员在境内就业所具备的条件及提供便利的条件。用人单位聘用的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必须凭《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就业证》和年检手续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居留证或暂住签注。

(二)简化就业证等证件办理手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32号)、原劳动部《关于颁发〈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102号)和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出入境管理服务经济建设十项举措〉的通知》(苏公厅[2000]281号)精神,下列临时来华外国人经批准可在境内办理变更签证类别: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中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凭企业的批准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申请变更“Z”字签证,待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后申办居留证件。上述外籍人员的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凭就业方的上述证明和聘雇单位公函申办签证种类变更居留证件。各地公安部门对免交就业证明的外籍投资者、免办就业证的台港澳地区居民,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证、暂住签注后,及时填写《免交、免办就业证人员情况季度通报表》,每季度末通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三)放宽就业证等证件办理期限

为进一步方便境外人员办理就业手续,按照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公安部六局〈关于为高科技人才、投资者等外籍人员提供入境、居留便利的通知〉的通知》(苏公出入境[2000]365号)、《关于转发公安部六局〈关于进一步放宽限制、方便台商入出境的通知〉》(苏公境[19]195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入境人员,劳动保障和公安部门统一放宽就业证、居留证、暂住、签注办理期限,对入境就业放宽就业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的有效期不能超过外国人护照有效期、就业证有效期和企业聘用期。

(四)就业证等证件变更手续的办理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19]19号)的规定,已在外省市就业被派往本单位在江苏工作单位任职的或应聘到江苏就业的外国人;已在我省境内就业被派往本单位在外省市工作单位任职的或应聘到外省市就业的外国人,其外国人就业期限未满的,应到原发证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就业证交回),然后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变更证明,到新任职、就业所在地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后,申办居留证件或居留证件变更手续。就业期限已满的,应到原发证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终止手续,并按《规定》到新任职就业所在地重新办理就业手续。变更证明书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人就业管理部门统一开具。

(五)加强部门配合和年检工作

劳动保障、公安部门应加强联系和配合,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非法就业。对不符合就业条件、未办理就业手续(除免办证人员)非法就业及私自聘用境外人员的单位和非法介绍境外人员就业的中介机构,劳动保障和公安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免办就业证和放宽居留、暂住、签注期限的入境就业人员,从满一年起每年必须持护照或《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年检登记。

[详见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省入境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7月2日苏劳社就管[20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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