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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失业人员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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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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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失业人员登记

1、 失业登记条件

凡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或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有求职要求的人员,均应到户口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青岛市城镇劳动者失业证》(以下简称《失业证》)。

2、 失业登记范围

(1) 新成长劳动者,包括应属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结业人员,当年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2) 由就业转失业人员;

(3) 未就业的"农转非"人员和外地迁入人员;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3、 失业登记程序

(1) 新成长劳动者按下列程序登记

--应属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由市、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组织毕业生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统一核发《失业证》。

--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合格后,应持本人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证及户口簿、个人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

--当年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应持本人毕业证、户口簿或本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证书及个人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

(2) 由就业转失业人员,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应持原单位送达的失业登记通知单及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在15日内到户口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经职业指导后,领取《失业证》。

(3) "农转非"人员、外地迁入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未就业且有求职要求的,应持本人户口簿、学历证明及个人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经职业指导后,领取《失业证》。

4、《失业证》管理与使用

(1)《失业证》有效期为一年。持《失业证》人员,应在有效期满前15日内办理验证手续。市内四区的失业人员,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管理所(站)办理;五市三区的失业人员,到发证机构办理。

(2)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由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将其登记的信息录入计算机网络,实行动态管理。

(3)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应持《失业证》按规定领取保险金。对单位已经送达失业通知单,因失业人员个人原因逾期两个月不办失业登记手续的,按照青政发[1999]262号文件规定,其失业保险待遇视为自动放弃。

(4)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证》后,凭《失业证》进入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求职择业。未取得《失业证》人员,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不予办理就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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