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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计划的编制要求和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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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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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计划的编制要求和备案程序

凡需新增职工的企业应在每年三月底前按本通知要求编制用人计划,填妥年度用人计划备案表,经主管部门签章后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各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从城镇招收合同制工人时,还应填报《招收合同制工人备案表》,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章。中央属、部队和外省驻浙单位以及在杭无主管单位报送省劳动保障厅签章后,抄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凭此表办理新招职工登记手续。

[详见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建立用人计划备案制度的通知》(1997年12月31日浙劳计[1997]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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