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外国人在沪就业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01 02:54
人浏览

1.外国人在本市就业(包括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受派谴在本市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应当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

2.持有《外国专家证》、《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证》及《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外国人可免予办理就业证书。

3.本市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许书后方可聘雇;获准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入境后须取得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本市就业。

4.外国人在本市就业的岗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必需的,从事技术、管理或需要特殊技能国内缺少适当人选的岗位,且该岗位聘雇外国人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5.外国人在本市就业应当持职业(Z字)签证入境。对持其他签证入境后申请就业许可的,应在获取许可证书以后出境重新申办职业签证入境。

6.未持职业签证入境,申请就业并获取许可证书的下列人员,因情况特殊难以出境重新申办职业签证的,在提供有关材料后,可以直接申办就业证,并持就业证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证件:

(1)按涉外项目合同约定受聘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

(2)为用人单位进口设备从事安装、调试和维修,期限不满一年的人员;

(3)外商投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

7.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和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的随行家属要求就业,应当按本意见规定的审批程序申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并持就业证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证件变更身份手续。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