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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退休生出的是是非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0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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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正值壮年、事业有成的人,提前退休,从高速运转的职业状态中暂停或减缓下来,远离紧张忙碌的上班生活,开始一段悠长假期。然而,退休后,与单位之间的那些是非该如何解决?

提前退休遭遇“待遇”不公

王先生是某单位的一名普通职工。1999年4月,单位为鼓励员工提前退休,制定《暂行规定》:“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到正常退休年龄及以后遇有调整工资按调资政策正常晋级。”依据“规定”,王先生提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然而,单位却没有兑现“规定”,近三年社保局发养老金,其中一项是每月按工作年限发给,而王先生因提前5年退休,工龄没连续计算到正常退休年龄,每月少发32.5元。在多次找单位领导无果的情况下,王先生该怎么办?

法律专家分析,根据王先生的描述,王先生所在单位属劳动合同违约行为。《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王先生当初是根据单位“规定”的优惠政策办理退休,那么,单位依法应当履行其工资待遇政策。

对于单位的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王先生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与单位协商解决,也可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以起诉至法院。

有文件规定就可解除合同吗

刘先生是一家企业的合同制退休员工。2004年初,企业实行大规模精简人员(裁员),刘先生当时离合同期满(法定退休年龄)还差4年,可单位拿着厂里的文件规定说:这次减员实行“一刀切”,不想享受减员优惠政策,也得按年龄规定“假退”。因为那个文件规定,刘先生不得不提前退休。这几年里,刘先生的工资减少许多不说,还错过了职称晋级机会,损失很大。因为有文件规定,单位就可与刘先生解除合同吗?

法律专家指出,单位与刘先生解除合同的行为,存在两个方面的违约行为。一是单方“强制性”与刘先生解除合同违法。《劳动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是程序违法。《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而从刘先生讲述的情况看,刘先生所在单位并没有提前30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

至于单位以有“文件”规定为由与刘先生强行解除合同,并不影响违约性质。《民法通则》第116条: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劳动争议如何解决

最近,张女士因提前退休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与单位发生纠纷。张女士拿着上访材料到法院起诉,办案人员看了张女士的上访材料后又退给她,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不予受理。对此,张女士该怎么办?

法律专家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经过仲裁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仍不受理,可有两个解决途径:一是再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是对“裁定不予受理”不服的,可上诉。依据《民事诉讼》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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