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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费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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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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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饭店的服务员,今年七月,我和其他几位员工一起被招聘进这家饭店,进店第一天被告知:月工资为1000元,进单位要先交500元工作服费用,也就是“服装费”。若离职后工作服送还,则单位再退回该笔费用;若离职时工作服未交还或擅自离职的,则该笔费用归单位所有。当时我看到其他人都交了这笔钱,我也就交了500元服装费。但不久,我听到在另一家饭店工作的同学说,工作服是由单位提供的,员工根本不需要交纳什么费用。我想咨询一下,单位收取我们500元工作服费用合法吗?

读者:李凤

李凤读者:

你们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这500元的服装费是变相的抵押金,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单位应当立即将该笔费用退还给员工。

几年前,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这个理由,利用自己与劳动者相比之下的强者地位和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求职者找工作难的现状,在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这种做法违反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 或抵押金物 。的规定。由于国家曾经一度对这种抵押金问题比较重视,劳动监察部门对此进行了大量查处,执法力度较大,使大多数企业不敢再明目张胆的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但是,一些企业还是念念不忘向员工收取风险抵押金的好处,于是采取了一些变相的方法或手段,换个花样来达到向员工收取抵押金的目的。

你单位虽然在你进店时没有收取抵押金的行为,给人的感觉是守法的,但却在收取名目上作了文章,采用收取“服装费”的手段,变相获取风险抵押金。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对于饭店来说,提供工作服是员工工作的条件,应当是用人单位的职责,不应由劳动者来承担该义务。用人单位收取所谓的“服装费”,不但是不提供劳动条件,也是变相收取风险抵押金。所以,饭店应当立即向员工全部退还“服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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