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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退休工资计算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6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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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等都有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给每个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都是一种义务,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北京退休工资计算方式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北京退休工资计算方式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用公式表示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二、养老金组成

  参保人员2007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保人员2007年1月1日以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符合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参保人员1994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7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计发基本养老金时,除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以外再发给过渡性补贴。

  三、养老保险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

  在计算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当地(统筹范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社会平均工资,指当地(统筹范围)政府规定的参保人员历年缴费“保底封顶”所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社会平均工资;历年当地(统筹范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在使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口径前,仍使用原社会平均工资统计口径。在用新办法计算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当年指数小于0.6的,按0.6计算;当年指数大于3的,按3计算。

  跨统筹区域流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本人在本统筹区域历年的缴费工资以及当地历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指数等有关情况,一并转移介绍给被转移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员退休时,转移的缴费指数作为计算养老金的依据。本文下发前跨统筹区域流动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指数的计算按原规定执行。

  “五险一金”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尽管这一制度在大部分地区已经相当的完善,但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等待我们来解决。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北京退休工资计算方式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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