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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纠纷:法律的困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9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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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这样,就出现了“包工头”是不是个体经济组织、是不是用工者的争议,从而产生了雇佣和劳务关系的争议。

法律救济,过程有多长

  农民工是个社会话题,伤残农民工更是个不得不说的话题。他们在四肢健全时就是弱势群体,当他们伤了残了,法律摆在他们面前的,是一份需要有勇气才能享用的菜单,他们面临的将是坎坷的寻求救济过程。   在程序上,一个农民工受伤了,他应该从申请工伤认定开始,治疗结束后,凭医疗终结报告,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向用工单位主张待遇。主张协商不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不服仲裁,到法院诉讼,一审后还有二审,最后要执行。   这过程要多长?厦门市总工会法律与保障部部长陈永东说:“最快也要两年,如遇到对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省劳动厅半年才召集一次专家复审,这过程就要更长。”   专门为农民工打官司的周立太律师算得更加精确:“要1074天,也就是差不多3年时间,才能得到结果。”   这只是程序性的规定,还有更难办的是复杂的材料要求。劳动部门只接受有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在很多情况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拿着工厂发给他们的“工号”、“胸牌”、“打卡纸”、“工作服”及“工资条”等,来证明他们的事实劳动关系。这些还是幸运的,有些伤残者,糊里糊涂地上班,什么证明也拿不出来,还没索赔,就面临不战自败的结局。   这个过程,令伤残农民工们的生存现状愈加艰难。

同样的伤情,不同的赔偿

  伤残案件最重要的是赔偿标准,目前关于劳动的立法比较分散,更多的是各级劳动部门的文件,因此打这种官司还得先“入乡问俗”。   在厦门,存在同一地区适用不同的地方法规。在厦门本岛,适用厦门市人大制定的《厦门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根据全国人大授权通知及全国人大办公厅复函精神,厦门市人大所制定的法规在厦门岛外实施时,如果与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相冲突,应适用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于是,岛内和岛外的同样伤情的“难兄难弟”,获得的赔偿也就可能不同。   厦门市中级法院民一庭法官柯雅玲说:“有时候,在同一份法律文书中,要引用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政府性文件和劳动部行政规章,这些依据因立法的不统一及不完善,效力层次较为混乱,从而造成法律适用的相对随意性,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院判决的严谨性。”   法官还得经常面临“法律还不完善”的困惑。如有些伤残农民工的合理索赔主张(如一次性支付假肢更换费)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未获支持。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这样,就经常出现“包工头”是不是个体经济组织、是不是用工者的争议,从而产生雇佣和劳务关系的争议。劳动部门也经常拒绝认定工伤,拒绝仲裁。最后,伤残农民工的伤“谁来负责、怎么办”等麻烦事,很多本来应由劳动部门完成的前置工作就转到了法院,各种矛盾也集中到法院。   更糟糕的是,有的农民工工伤后,因缺乏法律意识,没有保存必要的证据,到打官司时,往往因时过境迁难以寻找证人、证据,致使案情难查清。

法院判了,却难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有一起农民工工伤的执行案件很有代表性。   唐晓辉是个外地人,在厦门没有固定居所,是从事装修的个体小老板,刘通田是他的手下工人。一次,刘通田在安装霓虹灯时,过于用力,从脚手架上摔了下来,腰椎摔伤了,躺在地上一动不动。一阵纷乱之后,刘通田被抬到了医院。作为老板,唐晓辉立即掏出了医疗费5000元,可是,5000元并不够,医院通知刘通田继续交款。这时,唐晓辉不乐意了,他说自己也没钱,接这个项目还没有1000元的赚头。为了能为刘通田讨到后续的治疗费,刘通田的哥哥替他将唐晓辉告上了法庭。在法庭,刘通田委托哥哥申请先予执行5000元治疗费,经合议庭裁定唐晓辉应先支付5000元给刘通田。唐拒绝。   于是,先予执行的裁定移送到了执行庭,执行庭接了案子,进入执行程序后遇到了难题——被执行人唐晓辉避而不见。   最后,法院执行庭托人给他打电话,说有个工程想请他做,经过一来二去的电话联系,他们终于把唐晓辉约到了。就这样,把唐晓辉“请”到法院来,又把他“请”到拘留所。至此,唐晓辉的女朋友才交执行款。   这是成功执行的个案。在更多时候,农民工大多临时受雇于个体户或包工头,这些小老板也是哪里有活往哪里去,相互间情况都不太了解。发生工伤后,有的老板只是给付少许费用将其打发回家。一旦受伤雇工将这些钱用完,再找老板讨要治伤费用则难上加难,告到法院,等到法院判决后,也很难说得清雇主在什么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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