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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保护知识完全手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01 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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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员工在工作活动中遇到的常见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去维权?法律快车劳动法小编为你讲解常见维权的详细法律内容。

  一、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50%:延长工作时间;

  200%:休息日工作又不安排补休;

  300%:法定节假日工作(春节、元旦、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

  1年以上:连续工作,享受带薪休假。

  3小时、36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每天不超与每月不超。

  20.92天、167.04小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折算。

  520元/月: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部分。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具体标准是: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和涿州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由350调整为520元;除贫困县以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由300元调整为470元;贫困县由250元调整为42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具体标准是: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和涿州市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元;除贫困县以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为5.5元;贫困县为5元。

  二、 经济补偿金

  12个月: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5%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50%、100%: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50%额外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三、 赔偿数据

  70%: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15万元、20万元:冀政(2005)第20号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及21号文规定: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属于煤矿死亡事故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属于非煤矿山企业死亡事故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当地年平均工资的20倍;最低不少于15万元。

  四、 工伤赔偿

  1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2个月: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0%、40%或者30%: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级至四级: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级至十级: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亡赔偿: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河北省):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暂按以下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其中: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其中: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省直接管理单位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五、 职工非因工死亡或患病死亡的待遇: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根据河北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0]29号)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计发。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救济: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保险科处长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冀劳办[1994]221号)精神,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可同时享受《劳保条例》规定的一次性6~12个月的救济费;冀劳险[1993]155号文规定的按月发给的生活困难救济费;按冀劳险[1992]145号文规定发给的一次性每人186~252元的粮价调整补偿;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相加关系。

  遗属生活困难救济费标准:根据冀劳险[1993]155号文件规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救济费标准,参照民政部门现行社会救济标准执行,即: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45~5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30~40元。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生活困难救济费总和不得超过死者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70%。供养直系亲属是孤寡老人和孤儿的,每月救济费可增发10~15元。该标准随社会救济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工龄不满5年的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救济: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冀劳办[1994]221号文件规定,工龄不满5年的正式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不执行155号文,其死亡待遇仍按《劳保条例》的规定执行(一次性支付死者本人工资6~12个月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六、 程序数据

  60日、60日、15日: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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