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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监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9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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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可以采用工资预留户等多种办法保证资金落实。同时按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下岗职工的人数,按企业隶属关系,向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两部门审查、核定,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

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他用。财政和社会筹集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的筹措、使用;要定期向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报告。

3、工会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监督检查。

4、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要按人员隶属关系分别由财政或企业列支,不得挤占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对挤占、挪用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参见: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1998]12号)

发布日期: 1998年7月23日

执行日期: 199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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