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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9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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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纳入本办法保障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通过银行和邮局统一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岗失业人员自重新就业之日起,基本生活费停止发放。

2.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照1999年调整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后企业所在地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80%发放基本生活费。

3.为下岗失业人员代缴的养老保险费,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统一代缴企业应承担部分。

4.为下岗失业人员代缴的失业保险费,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2.5%的比例,统一代缴单位应承担部分。

5.下岗失业人员个人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6.未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企业纳入本办法保障的下岗失业人员,暂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职工退休后基本生活有困难的,直接进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7.为下岗失业人员代缴的医疗保险费,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省上批准的当地交费标准,统一代缴单位应承担部分,并划转到企业所在地的医疗保险机构;个人直接到当地医疗保险机构缴纳本人应承担的2%,由当地医疗保险机构按照规定记入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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