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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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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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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范围

本省境内具有农村户口,男年满20周岁至60周岁,女年满20周岁至55周岁的农民(含乡镇企业中的农民),根据自愿原则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交纳养老保险费(简称投保人)。待投保人年老或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被保险人发放养老金。

所谓投保人是指依照规定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代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

所谓被保险人是指年老时享有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养老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

参见:《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执行日期:1997年1月13日

实施原则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政府组织、本人自愿、加强管理、确保兑现的原则逐步实施。实施中不得将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作为其申请结婚证、准生证、入学等的前提条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与家庭赡养、优待抚恤、社会救济和“五保”供养等相结合,确保农民老有所养。

参见:《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执行日期:1997年1月13日

投保登记

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应当由投保人到被保险人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代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投保手续。乡镇企业可以由单位组织职工(农民)统一办理养老保险投保手续。

参见:《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执行日期:1997年1月13日

保费转移

被保险人在本省农村迁移的,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迁往外省的,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退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由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且有固定职业的,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退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转为城市户口但无固定职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转到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参见:《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执行日期:1997年1月13日

管理机构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并由其所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其设在乡(镇)的代办机构具体经办。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参见:《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执行日期:1997年1月13日

监督机构

县、乡两级设立由政府及监察、审计、财政、税务、计生、乡镇企业、人民银行等单位组成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监督委员会,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代办机构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情况和基金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参见:《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执行日期:1997年1月13日

违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追回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及时足额给付被保险人养老金的;

(2)擅自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提取比例的;

(3)违反规定动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

(4)弄虚作假,冒领养老金的;

(5)贪污、挪用、截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或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的;

(6)遗失、损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账表和证单的。

参见:《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执行日期:199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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