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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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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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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基金

缴纳保费

1、养老保险费由投保人个人缴纳,被保险人所在集体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国家予以政策扶持。

2、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

3、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代办机构必须向投保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村养老保险专用缴费凭证,并向被保险人发放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4、缴纳养老保险费分按月、按年、不定期和一次性缴纳四种类型。投保人可以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缴费类型和缴费金额,并可以预交或者中途变更缴费类型和金额。当遇到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投保人按月、按年缴纳保险费有困难时,经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代办)机构批准,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暂时停缴。

参见:《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执行日期:1997年1月13日

集体补助

1、集体补助养老保险费金额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所在乡镇企业讨论确定。

2、乡镇企业对职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助,在国家规定的比例内税前列支。

3、集体补助养老保险费对独生子女父母给予优待。

4、民政部门发放到人的救济费、优抚费,在保障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以将少量救济费、优抚费用于扶助被救济对象和优抚对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参见:《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执行日期:1997年1月13日

基金管理

1、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县级统筹。

2、 省、地、县三级按2:3:5的比例,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并负责基金保值增值;地、县两级经办机构不能达到规定的基金增值要求的,应当将其管理的养老保险费上交到省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以确保其保值增值。

3、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代办)机构必须将所收缴的养老保险费于每月2日内上交给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底将养老保险费按比例上解到省、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4、省、地、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账。

5、农村养老金以县为单位统一核算。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6月底前向省、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下年度养老金发放计划、省、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于当年12月底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拨养老金。

6、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在保证养老金给付需要外,结余基金主要采取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家债券的方式保值增值,不得直接用于风险性投资。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8、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费的提取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管理服务费的年度预算、决算,由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参见:《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执行日期:199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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