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8 22:27
人浏览
基金管理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1、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定要严格执行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制度,严格执行内部基金调拨制度,严格把好基金支出关。完善养老金支付预算和基金风险的预警制度。

2、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完善收支两条线的运行机制,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得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

3、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款除预留2个月的周转金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政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4、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运营收入依法免征税费,基本养老基金的运营增值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5、 各级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参见:福建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公告(闽人大常[1997]036号)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违规处罚规定

1、政府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基金专户的;

(2)挪用、截留、侵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

(3)无正当理由延期或不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的;

(4)违反有关养老保险基金运营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办理登记手续或者不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参加或仍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除追办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外,处以欠缴额1—3倍罚款,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任何单位和个人冒领、贪污、挪用养老保险金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追回款项,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处以该款项5—10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见:福建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公告(闽人大常[1997]036号)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清理追回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

1、对被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按照谁批准,谁负责收回的原则,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发放贷款和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凡属于政府研究决定或批准的,由本级政府采取措施负责组织收回本息,到期限未能收回部分由政府承担偿还责任;属于主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决定的,由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偿还责任,从结余和增加安排的经费中归还。

2、挤占养老保险基金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对确实属于社保机构需要的办公设备、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先从结余经费中归还,不足部分再从1998年增收基金安排的经费中归还;对非社保机构需要的办公设备、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通过转让方式变现,取得收入全部归还基金。

3、用资产抵押缴交基金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后,并以评估确认结果作为转让资产的参考依据,转让变现取得收入全部并入基金,其收入小于原抵项数额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和省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核销。

参见:《关于收回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闽劳保[1999]63号)

执行日期:1999年6月22日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