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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前培训事故是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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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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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于2010年5月应聘到某生产公司。按公司规定,新员工上岗前要接受为期3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期满根据员工表现,决定是否聘用。

  培训期间,王某在工厂搬运汽车配件时不慎被钢管插到眼睛,经诊断为非穿通伤性机械性眼伤。王某受伤后,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但该公司以尚未和王某建立劳动关系为由拒不支付。

  说法: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该项权利得以实现。《劳动合同法》也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岗前培训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岗前培训属于实际用工,劳动关系同时建立。因此,自王某第一天参加培训时起就与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该公司应为王某工伤承担责任。

  本篇文章内容由法律快车劳动法 整理所得,更多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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