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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与“和合”并非不相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8-09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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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抗制是古希腊人留下的文化遗产。孟德斯鸠所言司法“格斗”是对抗制的极端形式。对抗与辩论的滥觞与当时希腊的民主政治发达程度有关。

  希腊是世界上第一个市民能参与国是的国家。以言论自由和主体平等为条件的民主政治,使批评和涌现新思想成为可能。希腊人认为,对抗既是一种挑战,也是一种激励,无论在体育场还是战场无不如此。辩论有助于寻求真知,市民会议上的对话是让市民保持对城邦关心的一种主要形式。对抗观念在社会中的形成深受希腊哲学家如苏格拉底、柏拉图等辩论风格的影响。辩论具有双重性:民主辩论意味着自由思想的贯彻,但也会导致主观主义和群体道德的瓦解。无疑,对抗具有重要作用。

  遗憾的是,对抗制并没有演变成欧陆的诉讼制度,却扎根生长于英美国家的诉讼制度里。采取职权式的欧陆国家,后来对对抗制的吸收是对早期曾经出现的对抗制功能的一种恢复。对抗制的功能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公众对权力行为的合作与配合;二是诉讼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减少了诉讼成本或增加了潜规则的成本和风险。前者是法制社会形成的文化约束力,后者则是制度设计的威权效力。

  相形之下,中华民族具有独特的文化价值观,对以和为贵的文化底蕴具有认同感,因袭久远、代代相承的传统文化模式以相容和谐文化为表征。相容和谐谓之社会群体间的相互肯定与和合关系,包含基于对对方在感情上肯定的扶助关系和基于对目的有意肯定的协作关系。文化主流中拒斥相互间的否定与对抗,尤其不能容忍群体内部间直接攻击对方的争斗关系和为实现各自目标所进行的竞争关系。在和合关系与对抗关系中,传统社会文化往往容易重视和合与结合,而把分离与对抗作为例外予以忽视。儒家传统主流文化在纯粹社会学的核心位置上认为,和合与结合形成社会,而分离与对抗则不利于社会群体的建构。制度层面上,传统文化倡导用沟通与对话方式而排斥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矛盾、冲突与纠纷。由于诉讼的基本前提是参讼主体在认识上有分歧和彼此利益有分化,所以主流文化并不鼓励诉讼甚至不遗余力地挞伐诉讼的流弊。传统国家观不断强调国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仅把诉讼看做是一种单纯的实现实体法的手段,而且当做一种贯彻国家意志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诉讼的对抗性被弱化,社会期待法官和检察官在诉讼中能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职权模式下强化了法官对程序的控制权。

  面临开放的世界和社会转型,中国渐次步入世界多元文化融合期,传统的政治思想正处变革,目前如火如荼的诉讼法制改革,尤其是庭审对抗制的适当移植,说明了法治理念的渗透。社会学和法学对相容与对抗的功能也有更为全面和深入的认识:断定分离与对抗就不能形成群体和社会的结论是不可靠的。其实,对抗功能呈现非单一性特点,有作为达到某种目的之手段的现实性对抗,有为缓和紧张的自我目的性的非现实性对抗。对抗也具有提高社会稳定性、灵活性与整合性的功能。由于司法效率不同于经济效率,最低的司法效率如错案就不表现为零而呈现负数。而博弈对抗有助于减少错案,从而节约成本。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和合关系总导致结合,对抗关系总导致离散,不应忘记相容与对抗所处的状况具有不同的功能。[page]

  北京市检察院研究室·王新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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