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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3-28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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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垄断机构是针对市场经济中实施垄断行为的商事主体予以整治的机构,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此前我国的反垄断机构曾有三个国家机关组成,但是经过缩减整合为一个,那么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哪些,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一、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哪些

  1、反垄断中央执法机构

  在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后的初期阶段,将有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三家机构分头执行反垄断法。商务部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主要依据是2006年以商务部为首的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的第10条,商务部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享有审查权,包括反垄断审查的权力。在经商务部审查的外资并购活动中,引人注目的有美国凯雷收购中国的徐工案,法国SEB集团收购中国的苏泊尔案。2006年,法国SEB收购中国苏泊尔的反垄断调查是商务部启动的第一个反垄断调查。反垄断法颁布之后,国家商务部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权将扩大到所有的企业并购活动。国家商务部执行反垄断法的下属机构是“反垄断调查办公室”。2007年3月,该办公室还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反垄断申报指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依据主要是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部法律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规范某些限制竞争行为,如该法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的反垄断执法活动将集中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方面。此外,它还有权监管不涉及价格问题的垄断协议。

  国家发改委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主要依据是我国1997年颁布的《价格法》。该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该法第5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包括执行《价格法》第14条第1款的任务。国家发改委执行反垄断法的机构主要是其下属的价格司,其任务主要是禁止价格卡特尔以及涉及价格的其他垄断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03年发布过《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依法查处过一些串通价格的行为。

  2、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

  出于建立全国统一、开放和竞争性大市场的需要,我国反垄断法把反垄断执法作为中央事权,明确规定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这即是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均不享有反垄断行政执法权。然而,考虑到我国辽阔疆域,人口众多,如果所有案件全部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来处理,工作量势必太大,反垄断执法机构事实上也不可能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反垄断调查,反垄断执法工作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反垄断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这即是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机构虽然没有执行反垄断法的职责,但它们可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授权的范围执行反垄断法,例如授权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具有限制竞争影响的案件。

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哪些

  二、反垄断机构的独立性是怎样的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是指它能够独立地执行国家的反垄断法和竞争政策,即在执行过程中不必受其他政府部门的干扰。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必须有其独立性,这是由反垄断法的特殊任务决定的。反垄断法与一般民商法不同,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不同,其任务是禁止各种严重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过大规模的企业合并。

  三、反垄断机构如何实施其职能

  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职能是确保竞争的实现。其主要通过四条途径达到反垄断既定目标:

  第一是采取“市场外监管(OFF-Market Regulation)”, 监控市场行为,突出事后(ex post)监管效率,强调反垄断规范的威摄力;

  第二是通过法律执行防止出现市场失灵;

  第三是锁定三大反垄断目标,即垄断协议、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和非法联合;

  第四是对非豁免领域实施统一的反垄断标准以实现监管的规模经济。

  反垄断执法优势源于能不受市场参与者过度干预,可以在几乎所有的领域适用相同标准,从而显现独立性、客观性和权威性;其劣势在于缺乏具体行业的专业人员,很难突破特定行业内的技术性难题。

  综上所述,我国的反垄断机构分为中央执法机构以及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中央的执法机构称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出指令的是反垄断委员会,地方执法机构能够在地方发挥其效力。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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