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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最近有学习过经济方面的相关知识,所以知道我们国家是反对行业垄断的,但是我不知道具体的反垄断行为是由谁来管,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哪些呢?所有的垄断都是归这样机构负责吗?还以为能有专业的律师为了解答一下!

不正当竞争 2018-10-27 13:0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目前,我国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指: 1、国家工商局(负责非价格垄断协议、非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 2、国家发改委(价格); 3、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之上设有反垄断委员会。 一、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是指它能够独立地执行国家的反垄断法和竞争政策,即在执行过程中不必受其他政府部门的干扰。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必须有其独立性,这是由反垄断法的特殊任务决定的。反垄断法与一般民商法不同,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不同,其任务是禁止各种严重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过大规模的企业合并。 二、中国国反垄断执法机构 1.反垄断中央执法机构 在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后的初期阶段,将有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三家机构分头执行反垄断法。商务部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主要依据是2006年以商务部为首的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的第10条,商务部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享有审查权,包括反垄断审查的权力。 2.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 出于建立全国统一、开放和竞争性大市场的需要,我国反垄断法把反垄断执法作为中央事权,明确规定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这即是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均不享有反垄断行政执法权。反垄断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希望我的回复对你有帮助。
  •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的规定,垄断行为具体包括:  
    1、垄断协议;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所谓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
  • 行业垄断限定他人购买其自己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经营者的商品(包括服务)的其情形是多种多样的。如限定他人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限定他人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经销的商品,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强制他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属于垄断行为。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经营者集中,可能具有两种效果:第一种效果是,经营者集中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的积极效果并不对竞争产生排斥和限制;第二种效果是,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对于前者,反垄断法并不禁止;对于后者,则因受反垄断法禁止,除非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干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 你好,就目前而言,我国国务院的反垄断机构是指国家工商局(负责非价格垄断协议、非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还有商务部(负责经营者经济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除此之外,还有国家发改委(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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