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谈企业开办单位的有限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22 19:18
人浏览
  近年来,在经济案件执行中由被执行方的开办单位承担有限责任的案件逐渐增多,为此,国务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均分别就此问题作出规定,以使案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既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制裁扰乱经济秩序违法行为的目的。

  一、企业被撤销或歇业以后,由该企业的开办单位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改变了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平均分配主义,在鼓励竞争的同时搞活了经济,使企业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及市场竞争的主体,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优胜劣汰也就更加明显,一些与竞争不相适应的企业逐渐被淘汰。我们注意到,一个企业在竞争中之所以歇业或被撤销,除因其自身管理混乱、经营不善以外,开办单位的责任不容忽视。如果一个企业是由开办单位拨款开办的,那么对企业进行必要的监督指导是其应尽的职责,而向该企业拨入注册所需资金、实物则是其应尽义务。然而现在有些开办单位不但不履行其职责,反而将拨款变成借贷,能从中谋利,就分期收回,无利可图则根本不投入,结果造成企业的注册资金只是虚数,加重了这些企业在经营中立足不稳的程度,使企业不具备参与竞争的物质基础,当然逃脱不掉被撤销或歇业的结局。

  开办单位应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到位,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根本无投入,靠弄虚作假来骗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是先按规定数额全部投入,而后一次或陆续将资金全部抽回;三是只投入部分资金但并未达到规定数额。

  注册资金是一个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参与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是企业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在法人成立的条件中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应具备“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如果一个企业没有这一必要的资金保证,将使其在今后的经济活动中无立足之本。从上述资金不到位的表现形式上可以看出,一个企业因无力偿还债务而被撤销或歇业,表面上是由其自身的原因所造成,但实际上开办单位应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到位,则是构成问题结果的主要因素之一。它使企业从一成立就不具备从事生产、经营、参与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迫使企业只能掩盖无经营资本,靠东借西还在沉重的外债包袱下长期负债经营。所以,企业的注册资金是否实际到位关系到一个企业法人的生存,同时也构成开办单位对企业无力偿还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因。

  二、开办单位应承担责任的范围

  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开办单位对其所欠债务应承担的责任是有限责任,即在其应投入给企业而实际并未投入的资金或实物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必要的资金或实物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参与民事活动的物质保证。对于开办单位投资开办的其他企业,如果资金不到位,将造成这些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所以企业所需的注册资金在企业成立时,属于开办单位应投入的部分必须实际到位并不得抽回,否则就应在此范围内对企业的债权方承担有限责任。

  其次,从企业成立时注册资金来源看“开办单位拨款”明确了企业应当享有的对该笔资金全部占有及自由支配的权利,如果资金到位,对企业来说实际上已构成其应得的到期债权,而开办单位则是应尽义务。那么不论企业是在生产经营中,还是被撤销或歇业以后,开办单位的这一义务均应履行,对于企业无力偿还的债务开办单位也就应当在这应尽义务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另外,做为企业的开办单位,如已按规定数额将资金或实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企业,并赋予其自主支配的权利,而企业是由于自身经营决策等因素造成资产流失,并导致被撤销或歇业的,那么开办单位则不再具有替该企业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

  综上,做为企业的开办单位在企业被撤销、歇业以后,对于企业所欠债务只能在应投入而实际未投入或者事后抽回的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实际执行中不应超出此范围。[page]

  三、实际执行中对不同情况的处理

  国务院(1990)国发68号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第4号批复,均对企业被撤销或歇业以后,开办单位对其债务的继续承担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结合规定,实际执行中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债务承担。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注册资金全部到位并且经营中开办单位无抽回拨款或收取其他资金、实物的,企业的债务应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剩余债务不应再由开办单位承担。

  2 企业到位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注册资金最低数额,应认定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该企业被撤销或歇业以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单位应在实际投入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3 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备法人资格,但其自有资金是由企业向他人借款或以其他方式自行解决,而开办单位本应投入的注册资金或实物始终未到位,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对其所欠债务,应当由开办单位在应投入的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

  (二)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债务承担。

  1 依照企业法人章程规定,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由开办单位投入但实际并未投入的,虽然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因无自有资金而不符合企业法人成立条件,应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单位承担。

  2 开办单位虽然已向企业投入了部分资金,但并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自有资金最低数额,该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当由开办单位承担。

  (三)企业虽然具备法人条件,但在其生产、经营期间,开办单位抽回了已投入的注册资金,或以各种借口向企业收取资金或实物的,企业被撤销或歇业以后,其无力偿还的债务,应当由开办单位在其抽回或收取的资全、实物范围内承担继续偿还责任。

  最后,开办单位如果在其应承担的有限责任范围内对企业先后主张权利的多个债权人中的一个履行完清偿义务并已达到或超过其应为该企业投入资金数额的,对于该企业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则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几个债权人同时主张权利,则应在开办单位应承担的有限责任范围内按比例分配。

  四、对企业尚未被撤销或者歇业,开办单位应否履行有限责任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追究开办单位有限责任的前提是企业被撤销或歇业。然而现在许多企业虽未被撤销或歇业,但实际上已名存实亡无力偿还债务,并且存在注册资金不到位的情况。实际执行中对于这样的企业所欠债务应否由开办单位承担有限责任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不应追究开办单位的责任。理由是国务院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明确规定了追究开办单位责任的前提,属于附条件的规定,如果条件未达到,那么开办单位的责任不能产生,认为实际工作中只能严格执行规定,对尚未撤销或歇业的企业的债务不应追究开办单位的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追究开办单位的有限责任,笔者同意此意见,理由为:

  1、注册资金不到位,实际上是造成企业负债经营的前提,如果企业在自有资金无保障情况下开业,那么借资金发展业务便是唯一之路,以后便可能在债务纠纷中勉强生存。而正是由于开办单位应投入资金不到位所致,所以开办单位责任的产生并不是在企业被撤销或歇业时开始,而是从企业自有资金不到位时就已构成。[page]

  2 从企业未被撤销或歇业的原因来看,除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有关外,开办单位有意规避法律也是原因之一。他们不仅知道自己应为企业投入注册资金不到位的后果,更清楚法律的规定,当企业出现亏损无力偿债时,便想方设法逃避自己的责任,似乎企业只要不撤销或歇业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开办单位不承担资金不到位责任的借口。然而企业虽然没有彻底停止经营,但现有的经营活动只能是处于维持状态,实际上已起不到挽救企业的作用,与停止经营无区别,所以执行中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视为该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而追究开办单位的责任。

  3 如果将开办单位应投入而实际未投入的资金视为被开办企业的应得债权,那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执行中向开办单位追回该笔到期债权用于企业还债,也不应受企业是否被撤销或歇业的限制。

  总之,笔者认为如果企业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而且存在注册资金不到位的情况,虽然该企业未被撤或歇业,也应由开办单位在应投入的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