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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物权变动中的交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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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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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为基础,交付行为可成为产生移转物权效果的法律行为;而否认物权行为独立性者则主张,以移转物权为目的而设立的契约成立以后,物之所有权即行转移,交付行为仅是履行契约的当然的事实行为。其实,契约不仅可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同时也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但若人为地从物权变动过程中抽象出可请求交付的债权行为和履行交付的物权行为,也仅是立法上的选择不同而已,立法可以赋予有效契约以物权变动效果而不以交付为准,也可以规定物权变动以交付行为为必要。至于交付行为的形式、具体形态等则是交付行为本身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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