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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以威胁的方式以20万低价向乙某购买其投入200万的别墅(不动产登记簿上是乙的名字)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半年后乙要求返还房屋。问,贾某是否具有房屋的所有权?若后来贾某以500万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办理了产权登记,则若乙某成功撤销合同后能否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

其他 2011-10-20 21:3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第一、以威胁的方式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第二、如果第三人为善意第三人,且已办理过户,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房子不能再要回,但可以向贾某主张损害赔偿。
  • 您好,房屋产权以房产登记为准,但乙可举证曾受威胁合同无效。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乙只能对贾某主张权利。如有需要请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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