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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再研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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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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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因果关系的含义

  法律原因的任务是从具有法律价值性的一切事实总体因素中,找寻相当的因果关系作为结果责任认定的归属。鉴于英美刑法及判例偏重于从归纳总结司法审判经验,侧重于对具体特殊案件的处理,没有形成一套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因果关系的确定往往因个案而异。而大陆法系的刑法偏重于刑法基本原理而进行逻辑分析,强调理论本身的完善及合理,因而在不断反思、总结的基础上形成了相对公认的通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笔者认为可以将相当因果关系说用来确认法律因果关系。

  此处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不同于大陆法系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它是第二个层次的理论范畴,是在确定行为与结果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后,进一步把人类全部经验知识作为基准来判断,一般认为行为与结果是相当时就认为该行为与结果即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的核心问题是“相当性”。所谓“相当性”的判断,是指将一切与行为之实行时间及地点相关的因素,或客观可察的相关条件,在一般人所能“预见”的范围内,加以判断;若行为人有“特别认识”的因素,亦纳入观察,进行所谓之“事后的评测”。关于如何认定因果关系的相当性,笔者认为应采用折衷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即以行为时一般人所预见或可能预见之事实以及虽然一般人不能预见而为行为人所认识或所能认识的特别事实为基础,判断刑法因果关系之有无。也就是说,凡是一般人所能预见到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伦理上的条件关系,不论行为人是否预见,都认为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凡是为一般人不能预见,但行为人能预见的亦认为存在刑法因果关系。

  其理由如下:(1)折衷相当因果关系说克服了主观相当因果关系说及客观相当因果关系说存在的缺陷。主观相当因果关系说将因果关系问题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完全等同,而且还将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相等同。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对这一结果有罪过,其行为就是这结果的原因,同时也就意味着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在理论上会导致犯罪构成理论和责任理论之间关系的混乱,易造成主观归罪,也会在某种程度上否定因果关系研究的意义。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站在社会的立场上,不限于行为人认识或能够认识的东西,仅考虑客观存在的所有情况,哪怕是事后产生的情况,只要它是社会一般人所能预见的东西,就认定具有因果关系。客观说把行为人不能认识的情况和一般人不能预见的情况都作为判断的基础,有过于扩大因果关系之嫌。折衷说较为妥当,它以一般人认识或能够预见的情况和行为人特别认识或预见的情况为基础来确定因果关系。

  (2)折衷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是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范围内确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就已经解决了因果关系客观性问题。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基础上,根据追究法律责任的需要,从中选择某些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成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种刑法上的选择当然具有主观性,但这并不是人为地在本来并不存在因果联系的两种现象之间硬加上因果关系,因而不违反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恰恰是刑法因果关系区别于哲学因果关系的法律性特征体现。

  (3)从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目的看,是为了最终解决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因此参考社会一般观念的看法很有必要,因为根据人们的日常经验认识,人们通常无法预见的偶然情况,也就是意外事件,是排除在刑罚领域之外的。所以人们对无法认识的结果,也就没有必要去研究行为与该意外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

  (4)刑法是规范社会的工具,它的基础只能是建立在该社会通行的基本价值观念之上,因此在决定何应惩罚,何应保护时,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考虑社会观念的看法。因为国家适用刑法总是要期待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因而他所要否定的,一般情况下也必须就是为社会一般观念所认为应当、需要否定的。因此,如果社会一般观念上认为某行为与某结果的联系不符合因果关系的性质,那么,在刑法上将之排除在因果关系研究范围之外,就能使刑法的适用与社会一般观念保持一致。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575页。

  (2)(苏)列宁著:《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第170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62页。

  (4)《马克斯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52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3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3页。

  (7)转引自张绍谦著:《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第3页。

  (8)(英)布里特和瓦勒著:《刑法教程和案例》(英文版),1978年第4版,第145页。

  (9)迈里斯·柯里蒙那著:《刑法》(英文版),麦克米兰教育出版有限公司1989年版,第44页。

  (10)皮特著:《刑法》(英文版)西部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75页。

  (11)皮特著:《刑法》(英文版)西部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75页。

  (12)(美)霍尔著:《刑法一般原则》(英文版),波士迈里尔公司1960年版,第249页。

  (13)迈里斯·柯里蒙那著:《刑法》(英文版),麦克米兰教育出版有限公司1989年版,第44页。

  (14)储怀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6—67页。

  (15)转引自(美)哈特和霍诺雷著:《法律中的因果关系》(英文版),1985年出版,第90页。

  (16)转引自(美)霍尔著:《刑法一般原则》(英文版),1960年出版,第277页。

  (17)迈里斯·柯里蒙那著:《刑法》(英文版),麦克米兰教育出版有限公司1989年版,第44页。

  (18)(英)史密斯和霍根著:《刑法》(英文版),1973年第3版,第217页。

  (19)(英)布里特和瓦勒著:《刑法教程和案例》(英文版),1978年第4版,第145页。

  (20)转引自(美)哈特和霍诺雷著:《法律中的因果关系》(英文版),1985年出版,第44页。

  (21)参阅埃利特和爱伦著:《刑法案例教科书》,1989年第5版,第39页。

  (22)(美)哈特和霍诺雷著:《法律中的因果关系》(英文版),1985年出版,第33页。

  (23)(美)哈特和霍诺雷著:《法律中的因果关系》(英文版),1985年出版,第29页。

  (24)转引自(美)哈特和霍诺雷著:《法律中的因果关系》(英文版),1985年出版,第104—105页。

  (25)转引自(美)哈特和霍诺雷著:《法

律中的因果关系》(英文版),1985年出版,第90页。

  (26)转引自(美)哈特和霍诺雷著:《法律中的因果关系》(英文版),1985年出版,第104页。

  (27)储怀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65页。

  (28)(日)大塚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9页。

  (29)侯国云著:《刑法因果新论》,广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6月第11版,第304页。

  (30)(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1页。

  (31)储槐植、汪永乐著:《刑法因果关系研究》,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第146页。

  (32)储槐植、汪永乐著:《刑法因果关系研究》,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第146页。

  (33)储槐植、汪永乐著:《刑法因果关系研究》,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第146页。

  (34)储槐植、汪永乐著:《刑法因果关系研究》,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第146页。

  (35)苏俊雄著:《从刑法因果关系学说到新客观归责理论之巡历》,载《法学家》1997年第3期第72页。

  (36)侯国云著:《刑法因果新论》,广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6月第11版,第309页;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0页。

  (38)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第124页。

  (39)周柏森《研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要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作指导》,《法学研究》1982年第2期,第8—9页;田彦群:《论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全国刑法硕士论文荟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3月版,第178页;江英杰:《因果关系是必然联系》,《刑法学论集》,北京市法学会1983年编,第82页。

  (40)周柏森《研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要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作指导》,《法学研究》1982年第2期,第9页;田彦群:《论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全国刑法硕士论文荟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3月版,第178页;江英杰:《因果关系是必然联系》,《刑法学论集》,北京市法学会1983年编,第83页。

  (41)《列宁全集》,第38卷,第170页。

  (42)转引自张绍谦著《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第69页。

  (43)转引自张绍谦著《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第70页。

  (44)李光灿等著:《刑法因果关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14页。

  (45)转引自李光灿《犯罪中的因果关系》,《法学论文选》,西南政法学院图书馆1981年编,第50—51页。

  (46)李光灿《犯罪中的因果关系》,《法学论文选》,西南政法学院图书馆1981年编,第51页。

  (47)吴建国《唯物辩证法对偶范畴论》,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5页。

  (48)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6页。

  (49)马克昌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第3版,第210页。

  (50)陈兴良著:《刑法因果关系研究》,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5期,第8页。

  (51)李光灿等著:《刑法因果关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2页。

  (52)(日)大塚仁著:《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6页。

  (53)别利亚耶夫等编:《苏维埃刑法总论》,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135页。

  (54)(美)霍尔著:《刑法一般原则》(英文版),第246页。

  (55)(日)大塚仁著:《犯罪论的基本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翻译出版,第96页。

  (56)胡正谒著:《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载《江西大学学报》1982年第1期。

  (57)潘忠人著:《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辨析》,载《法学与实践》1986年第4期。

  (58)张令杰著:《关于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几种意见》,载《法学动态》1982年第12期。

  (59)李光灿、张文、龚明礼著:《刑法因果关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2页。

  (60)李希慧著:《关于因果关系的两个问题》,载《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89年第4期。

  (61)张小天、陈信勇著:《因果关系的层次和形式及其在刑法领域的表现》,载《浙江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

  (62)周柏森著:《研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要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作指导》,载《法学研究》1982年第2期。

  (63)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2月版,第569—570页。

  (64)张小天、陈信勇著:《因果关系的层次和形式及其在刑法领域的表现》,载《浙江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

  (65)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第91页。

  (66)(美)哈特和霍诺雷著:《法律中的因果关系》(英文版),1985年出版,第91页。

  (67)储怀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版,第64页。

  参考文献:

  (1)李光灿、李文、龚明礼著:《刑法因果关系论》,1986年9月第1版;

  (2)张绍谦著:《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

  (3)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第3版;

  (4)侯国云著:《刑法因果新论》,广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6月第11版;

  (5)刘生荣、黄丁全著:《刑法基础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

  (6)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7)高铭暄、赵秉志主编:《新中国刑法学五十年》,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年8月第1版;

  (8)《刑事法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第1期;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10)储槐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11)(日)大塚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2)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

  (13)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

  (14)周伟、李克非主编:《刑法学研究新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

  (15)赵秉志主编:《当代刑法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16)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18)储槐植、汪永乐著:《刑法因果关系研究》,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19)苏俊雄《从刑法因果关系学说到新客观归责理论之巡历》,载《法学家》1997年第3期;

  (20)陈兴良著:《刑法因果关系研究》,载于《现代法学》,1999年第5期;

  (21)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2月版;

  (22)张绍谦著:《英美刑法理论中的因果关系探析》,黄河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后记

  由于长期在基层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一直对刑法学这门功课抱有浓厚兴趣,因而把硕士论文的选题确定为刑法学。刑法因果关系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又较难厘清的问题。笔者读硕士前就对该问题进行了断断续续的思考,读硕士期间又在翻阅了大量资料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思考,终于写成此拙文。

  由于这一选题难度较大,笔者学术水平又很有限,拙文中疏漏不足之处在所难免,祈请各位师长同学批评指正。

  在拙作付梓之际,首先要感谢导师李晓明教授对我学业上的谆谆教诲和对论文写作的悉心指导,其严谨的治学态度、深厚的理论水平令我敬佩。还要感谢东台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杨仕云、梅勇、赵瑞祥等各位同事,由于他们的支持,我才得以从繁忙工作中抽出时间完成学业。一并对苏州大学法学院2000级法硕班各位任课老师对我学业上的帮助,致以深深的谢意。

  施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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