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一道法律题 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时效问题《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生效,其中明确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假设2015年10月20日在某医院发生一起严重医闹事件,严重干扰医疗工作进行,造成巨大损失,法院于2015年11月10是对该医闹案件进行审判,请问审判时法官能否适用《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规定对医闹分子进行定罪量刑?为什么?关于《刑法修正案(九)请问审判时法官能否适用《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规定对医闹分子进行定罪量刑?

刑事辩护 2019-05-08 22: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指的是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判处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二种,问题所说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就属于主刑,是对犯罪分子所处予的刑罚,即犯罪分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认定,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为人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此处必须同时符合两点:其一,要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即干扰和破坏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其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是以聚众的方式实施的,即纠集三人以上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扰乱。至于扰乱过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方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实践中一般可从扰乱时间的长短、聚众人数多少、扰乱的对象的性质和侵害后果是否严重,影响是否恶劣等方面综合认定。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和造成严重损失二者须同时具备,缺少任何一方面,都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只能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活动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构成。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一般参与人员不构成本罪,而只能予以行政处罚。  
    (四)、聚众以暴力方式扰乱社会秩序时,往往会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毁坏等结果。对此应具体分析:如果仅造成轻伤或毁坏财物数额较小的,应定本罪;造成重伤、死亡结果或毁坏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分别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的主体、客观方面均十分相似。主要区别在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罪发生在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破坏的是公共场所的秩序;本罪发生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破坏的是这些单位的工作、生产、教学、科研秩序。
    上述两罪行为人必须同时具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情节,本罪毋须具有,实践中往往由于有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本身处于或靠近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公园等公共场所,所以行为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时会造成公共场所秩序遭到破坏、交通秩序遭到破坏的后果;也可能在行为人聚众实施上述两罪时导致这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
    实践中可以从犯罪目的着手加以区别。一般来说,本罪行为人目的是直接针对特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而上述两罪行为人并不以扰乱特定单位工作秩序为目的,对于前一种情形应以本罪论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混乱的后果应作为衡量情节是否严重的因索之一。
    对于后一种情形,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构成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严重损失的,应按吸收犯处理,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对致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主观上属于过失的,不构成本罪,但应将这一危害后果作为量刑时的考虑因索。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白沙县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