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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30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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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之间的文化交流也变得越来越频繁,也有越来越多其他国家的惹人来中国定居或者投资做生意。但是伴随而来的可能也有关于文化的摩擦和文化的冲击碰撞,很多外国人在我过凡有相关的刑事案件,而且我过对于涉外案件的相关法条也是经济年才颁布的。那么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相关问题。

  一、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权:

  对涉外刑事诉讼的职能管辖没有特别规定,一般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各自职权确定职能进行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0条对法院的级别管辖作了原则规定,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作了特定的地域管辖规定,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5条规定“外国人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则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可见,外国人犯罪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也应由与中级人民法院相适应的地、市一级公安、检察机关负责。

  二、涉外刑事案件管辖权种类竞合的处理:

  属地,保护和普遍管辖权的适用竞合通常出现在涉外刑事犯罪嫌疑人处于我国(大陆)控制下而未被引渡之时。其并非只是法律适用的问题,亦关系到国际关系上一系列问题,值得关注和分析。劫持航空器是这类问题的典型,虽然发生概率小,仍有研究价值。

  法律程序上,由于涉外因素,属地和保护与嫌疑人国以及机组、乘客和飞机所属等相关各国的相同原则重合,从而引发冲突,尤其保护管辖权在无我国国民涉案的情况下无法适用,造成一定意义上的管辖权适用的说服力不足。而适用基于公约的普遍管辖权,特别是各方都是缔约国时,具有较强约束力和减少国际法律争议的优点。

  但实际上,由于我国司法程序与外国的区别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还有最重要的是,我国刑法规定劫持航空器可判死刑。虽然实践中可想而知外国人不会被判处死刑,但对大多数废止死刑的国家,这仍是majorconcern,dealbreaker。而不论最终判决如何,中国的监狱制度和条件亦是很难调和的争议,相关国家将会受到罪犯亲属和人权组织等各方的压力,并对我国产生影响。

  因此从综合角度看,这一问题更牵涉到我国是否与相关国签署了引渡条约,以及条约具体内容,进而关系到两国关系,外交手段,国家利益,国际形势等方面。由此可见,这一情况处理关系复杂,牵涉众多,需要具体事实灵活处理,并非法律研究所能解决。

  同时在司法考试层面,鉴于这是一场无知者考更无知者,法学大流氓与小流氓的殊死搏斗,需要心狠手黑,一条道走到黑的精神,因此此类研究应不予考量。

  三、怎么确定涉外侵权案件的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确定,直接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的问题。

  以上就是关于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及其相关问题,涉外刑事案件的相关管辖问题一般在原则上适用的是属地管辖和保护原则,但是相对于比较敷在眼中的案件一般我们采取的态度就是移交案件并保护国人的态度。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涉外刑事案件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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