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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公民Linda随团来中国旅游,旅游期间,在旅游景点,正要上车时被铁梯砸伤。后被医院鉴定为骨折,中国旅游团给Linda支付了所有医药费及住院费,并支付了一部分营养费,几个人月后Linda康复,她对于旅游团的做法也比较满意,遂回国。 一年之后,Linda在加州医院进行健康检查,被查出Linda的腿部有后遗症,医生指出是由于中方医院对腿部治疗不利所导致的。 因此,Linda在美国加州法院,以人生损害,起诉中国旅游团。 问题:1、加州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 2、Linda的诉讼理由是否合理?

诉讼 2010-03-18 14: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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