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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律师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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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4 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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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律协副会长金山就律师维权工作答记者问

  编者按:全国律协于7月2日在京召开了“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座谈会。会上,司法部、全国律协领导以及来自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的秘书长、维权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畅所欲言,大家对新《律师法》实施一年以来,各地律师协会维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总结,并就开拓创新维权工作方式、方法及渠道进行了探讨,明确了今后律师维权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重点。本刊于2009年第8期报道了此次会议之后,引起了业内外的强烈反响,许多律师纷纷来信来电询问有关律师维权工作的情况。日前,本刊记者就律师们关注的一些话题采访了全国律协副会长金山。

  记者:当前,要努力维护好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应确立怎样的指导思想?

  金山: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始终是律师协会重要的职能。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目的,既体现在保障律师依法行使其职责,也体现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律师的积极参与,能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关系到律师社会作用能否发挥。只有从构建和谐社会,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的高度认识、看待律师维权工作,才会使律师维权工作从以往注重个案维权的束缚中解脱出来,站在全局的角度认识、分析问题。因此,在不久前召开的第七届全国律协维权工作座谈会上,树立什么样的维权指导思想成为了会议研究的主题。司法部主管领导对开好这次会议非常重视,并作出了明确的批示,律公司有关负责人也到会指导。

  要做好律师维权工作,应树立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出发,紧密依靠党委和政府,紧密依靠司法行政,依法、依章程进行维权工作的指导思想。这个指导思想应当明确两方面内容,一是思想明确。律师协会维权工作应该着眼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把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创建和谐社会与律师维权有机统一起来,要紧密结合律师的职业属性,进一步强化律师“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社会职能,进一步树立律师的良好社会形象,提升律师行业的社会地位,努力创造律师工作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政治环境;二是职责明确。新《律师法》将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作为律师协会的首要职责,这符合行业协会的职能属性和律师业发展的本质需要。各级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都应高度重视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工作,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记者: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与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有何关系?

  金山: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是一项艰巨而长远的任务,这不仅关系到律师事业的发展,更关系到社会公众对律师的信任度,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望值,关系到我国的法治形象。在侵害律师合法执业权益的案件中,受侵害的不仅仅是律师正当的执业权利,更重要的是侵害了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影响了我国的法治建设和法治形象。

  律师作为民主与法制建设发展的产物,在正当执业时,行使的是国家司法体制赋予的权利。律师执业合法权益被保护程度,是体现一个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律师作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工作者,如果连自己的合法权益都保护不了,怎能赢得社会公众对律师业的信任?这会进而影响到当事人对我国司法公正的怀疑,从而助长寻找非法途径解决纠纷之风,影响了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我们并不是要求对某个律师给予特别保护,而是希望有关部门及全社会能认识到,律师合法权益被侵害,损害的并不仅仅是律师的尊严,更是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在内的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尊严,损害的是法治的尊严。所以说,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是维护法治社会的和谐。

  记者:今后在维权工作思路上将会进行怎样的调整?

  金山:做好律师维权工作,不仅需要注意总结和学习成功经验,更需要着眼于新的实践,不断开拓创新。做好维权工作首先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律师维权的内涵和外延,准确理解和把握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内涵和外延,这两个准确对于有效开展维权工作具有现实意义。同时维权工作要更新观念,要将过去注重个案维权,转变到既注重个案维权,又注重制度维权的大维权理念上来。另外,做好维权工作还需要创新工作机制,大胆探索切实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机制和新办法。律师协会将进一步建立、健全三级架构整体维权的工作机制,明确各级律师协会的职责与分工。各级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工作应当由律师协会主要负责人和协会秘书处的主要负责人亲自来抓,并且要在经费上予以保障。

  记者:在此次座谈会上,与会人员还达成了哪些方面的共识?

  金山:这次座谈会是近年来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当中效果非常显著的一次会议。座谈会上,大家集思广益,介绍了各地律师权益保障工作的经验,又对一些突出问题进行了相互交流。当然,最重要的还是提出了对于今后搞好律师维权工作的思路、方式和方法。基于此,我认为这次会议的成果的确是非常显著的。大家还就以下问题达成了共识:

  一是各级律师协会要准确把握维权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标准和基本程序,既要做到快速反应和应对申请维权的案件,又要谨慎审查,不滥用维权措施。各级律师协会要与司法行政机关、上一级律师协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工作会商制度和工作协作制度,形成信息共享、工作互议、相互支持的共同管理局面,推动“两结合”管理真正落到实处。

  二是要加强正面的引导和宣传。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不仅要有立法上的保障、各相关部门的依法行政,还要有社会公众对律师职业的积极认识和认可。律师的执业权利,只有得到社会各个方面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尊重、支持,律师才能有效地行使这些权利,这是律师依法执业最基本的社会条件。在这方面,各级律师协会应该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律师队伍中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宣传律师的职责,宣传律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树立律师良好形象。另外,各级律师协会还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发布制度,引导和管理广大律师正确利用新闻舆论的监督功能,有效控制舆论的正确导向。

  三是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调查和研究。发现律师权益保障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是律师协会开展律师维权工作的先决条件。为了找准律师维权工作的定位,针对律师维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调查和研究,有利于把握律师维权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热点。各级律师协会要关注和重视广大律师的呼声和要求,从实际出发,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律师执业环境的发展变化,及时发现问题,研究对策,拿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真正解决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目前,律师协会应当紧紧围绕律师执业权利、人身安全、社会保障,尤其是新《律师法》贯彻实施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努力促进律师行业的协调稳定和健康发展。

  记者:在此次座谈会上,还对《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规则》(以下称《维权规则》)进行了哪些修订?

  金山:现行的《维权规则》是在2002年修订实施的,时至今日,该规则已经严重不能适应当前我们维权工作的基本状况,需要进行颠覆性的修改。全国律协的维权规则应当明确维权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标准和基本程序,如何指导地方律师协会制定本地区的维权规则。此次座谈会上对《维权规则》进行了一些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维权案件的立案标准、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以及各级律师协会之间的分工与协作等问题。在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讨论之后,履行有关批准程序。

  记者:在维护广大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律协应扮演怎样的角色?

  金山:律师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应积极为净化律师执业环境、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奔走、呼吁。保护律师依法执业,是律师协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全国律协在积极推动维权工作顺利开展的同时,各地方律师协会也为切实维护本地区律师的合法权益而努力工作,取得了不小的成绩,积累了不少的经验。有些省(直辖市、自治区)律协建立了有关处理律师维权工作的立案制度、研讨制度、调查制度及与各界的联系制度,加上地方司法厅、律协对律师维权工作的高度重视,都为全国律协的维权工作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积极的帮助。通过不断的实践和总结,我们也认识到: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不能孤军奋战,这不是一个机构、一个部门、几个规章制度能解决的问题,它要靠党和政府的支持,要靠全社会来维护。要做好此项工作,全行业都应团结起来。

  记者:要做好律师的维权工作,与公、检、法等机关的沟通是必不可少的,如何建立与他们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金山:律师维权工作不仅仅是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的职责,维护律师执业的合法权益涉及到各级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相关司法、执法机关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共同支持和配合。律师协会作为联系上述机关、部门与律师的桥梁和纽带,要积极主动地与司法、执法机关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建立良性互动的和谐关系,通过搭建相互独立、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又相互监督的交流平台,畅通维权渠道。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共同肩负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公平正义的重任,他们之间应该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律师协会将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建立多层次、经常性的沟通机制,互相听取工作意见和建议,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和谐关系,共同营造彼此尊重、相互监督、合作共事的良好氛围,树立严格、公正、文明的法律职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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