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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原告有哪些权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24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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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告官”案件中, 处于“弱势”一方的原告有哪些权利?该注意哪些事项?中国律师精英网李哲律师对此作出提示。

  1.三种情况下,可要求对方“一把手”出庭

  《东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明确规定:三种情况下,被起诉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出庭应诉职责,遇有特殊情况,才可委托本机关分管领导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这三种情况包括当年发生的第一宗行政诉讼案件;案情复杂,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群体性可能影响到社会稳定、在本市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审判不公,可提出换“裁判”

  “众所周知,当前行政诉讼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法院的审判可能受到地方行政的干扰。”李哲表示,因为目前的现状是法院的人财物都控制在地方行政机关的手中,所以,在审理行政诉讼中,法院屈从地方行政的压力,作出不公正的判决的例子屡见不鲜。

  当原告认定审判有不公正的嫌疑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到本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实行异地管辖。

  原告同时还拥有有选择管辖权的权利,“当在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行政案件的时候,原告有权选择向其中一任何一个提起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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