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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以签“阴阳合同”毁约 律师提示:买卖合同仍因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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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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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房人赵某于2009年5月,自己为购买侯某位于嘉定区一处房屋,并签订了买卖合同,确认房屋成交价格128万元,赵某房款支付方式为公积金贷款。 2009年6月,双方以此合同为基础,共同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并得到公积金贷款审核确认。

2009年7月,赵某在中介公司托管的银行开户,并将首付款49万元存入该账户。后来,中介公司向侯某发出催告,告知侯某携带相关证件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并过户,但侯某予以拒绝。这时侯某称,双方2009年6月3日网签了一份《买卖合同》,其中双方约定的房价为96万元,而实际成交价格为128万元,侯某认为,这种以低报成交价格来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两份合同均属无效。

“因为房价涨了,卖家才要求提高房价。”买主赵某说。在买家看来,卖家这份维护国家税收的举动绝对是别有用心,“他就是看房价涨了,撕毁合同后再想卖个好价钱。”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并买方诉至法院,请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

律师提示:卖方毁约恐怕难得逞

按照有关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交纳税款。在这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卖价格是128万元,也就是说, 128万元是真正交易的数目,而网签交易价格是96万元,差价32万元没有交税,实际逃避了这部分纳税。买卖双方为达到逃避国家税收的目的,而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故意做低房价,的确涉嫌违法,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因此,除了96万的价格条款无效,合同中关于房屋买卖的其他条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就是说,这份合同是双方当时真正意愿的表达,应该还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做低房价的买卖合同不会整体无效,房屋出卖人企图以此逃避合同履行义务的想法是难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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