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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卖方拒绝继续履约” 买方有权主张赔偿差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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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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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价疯涨的行情下,卖方经常在签订《居间买卖协议》后拒绝履约。这种卖家即使双倍返还定金,再出售房屋所获得的差价利益仍然要比双倍返还的定金多,卖方情愿违约,无论如何都要把房子卖个高价。那么在这种市场行情里,买方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案例】

2009年10月8日,经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的居间介绍,原被告就“宝山区**室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肖某向刘某购买上述房屋,总价190万元,定金为19万元;双方于2009年12月30日之前按照约定的购买条件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时,双方对房屋交易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肖某按约支付了定金19万元,并将家属自有的两套房屋出售,以备妥房款;刘某也将房屋钥匙交给原告。但由于近期房价高涨,刘某坚持要求加价“20万”后才予售房,肖某对此表示明确拒绝,双方遂起纷争。其间,虽经中介多次协调,但均无果,交易被迫停滞。肖某委托本律师,依法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要求双倍返还定金38万元;二、赔偿房价上涨的差价损失25万元。

【判决】

2010年3月,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买卖双方签订了 《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且买方支付了19万的定金,卖方收受了定金并出具了收条,故对卖方的违约情形应当适用定金罚则。

买卖双方对买卖合同必备内容已经达成了一致,卖方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签约,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原告的机会利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案件实际履行的情况,酌定判决卖方赔偿买方差价损失19万元。

【律师解读】

本起案件有两个问题值得讨论。一是居间协议具备了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买卖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二是房价上涨的情况下,卖方拒绝履约,买方可否主张差价损失?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因此,虽然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名义上是居间协议,但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受合同名称的影响,而与具体的权利义务条款有关。在本案中,居间协议具备了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因此,法院认定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起案件中,当事人要求按照两份合同的差价赔偿,这种差价是属于可得利益的范畴,卖方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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