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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泄露当事人秘密 应受批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6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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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处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个人隐私与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关系,二者同样重要,同时兼顾。司法机关一边严格依照特殊规定审理案件,一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通过网络让审批过程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保证审批活动的公开透明。

  问: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律师和有关人员泄露被害人、未成年被告人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以及提前将辩护词公布在网上等情况。请问这种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职业要求吗?法院对这些行为的态度是什么,采取过什么措施没有?

  答:法律有明确规定对被害人隐私任何人不得泄露。《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了上述问题后,在法庭上,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告诫,并明确要求相关人员,应当严守执业规范,注重职业操守,严格遵守有关保护未成年人和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并自觉履行不公开相关审判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发表不当不实言论,不实施有悖禁止性法律规定的行为。同时,法院应第一时间向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进行了通报反馈,建议有关部门约谈了相关人员。下一步,法院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这类行为的有效规制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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