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最高法院依法规范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新受案均派人赴当地提讯被告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26 01:15
人浏览


  法制网北京3月1日讯 记者袁定波 王斗斗 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的工作已经正式展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于新受理的报请核准死刑案件,均派人赴当地提讯了被告人,有的到案发现场进行了核实。

  “死刑复核工作人命关天,必须慎之又慎,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出现纰漏。”姜兴长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依法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办理,工作中将严格依法认真、严谨、规范、细致地进行复核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其中,要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影响量刑有关情节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重点审查。

  “合议庭成员必须全部认真阅卷,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定罪量刑等问题写出书面审查意见。”姜兴长说,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所有成员都应当发表明确的处理意见并阐明理由。核准死刑原则上必须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还可以通过信的方式提出自己的辩解意见。必要时合议庭还要到案发现场进行核实。

  据介绍,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承办法官应当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听取意见时,应当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交了书面意见的,也应当附卷。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要去当地了解情况的,要深入当地,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姜兴长指出,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应当核准被告人死刑或者认为原判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或程序违法等问题,应当不核准被告人死刑的,都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必要时,还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

  审判委员会讨论死刑复核案件,一律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请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

  据悉,为公正、及时地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将为刑事审判庭配备一批法官助理,从事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审判人员可以从大量的事务性、程序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志地研究案件的疑难问题和法律问题,确保审理的每一起死刑复核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