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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人申请书怎么写有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19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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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打官司大家都知道要写民事诉讼申请书,在民事诉讼中,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担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那么民事诉讼代理人申请书怎么写有效呢?代理人有哪些权限呢?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代理人申请书怎么写有效

  一、民事诉讼代理人申请书怎么写有效

  XX人民法院:

  XX纠纷一案,本人委托XX律师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权限为:一般代理。以上申请请贵院准许!

  申请人:

  年 月 日

  二、民事诉讼代理人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另一类是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

  对于前一类权利,由于与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密切,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这类权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别授权。所谓特别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涉及自己的实体权利的处分事项,专门、明确地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定权限。在诉讼代理实务中,有的委托书只笼统地写上“代理诉讼”、“特别代理”、“全权代理”,这些都是不严格的。对此,《民诉意见》第69条专门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正确的授权方法是明确地写明授予何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

  对于后一类权利,由于不涉及被代理人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因此无须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当事人如果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那么代理人的代理权仅限于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能否再委托他人代为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但由于诉讼代理关系是建立在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因此,在未经被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再委托诉讼代理人,即不能转委托。

  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诉讼的,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因为离婚案件的核心问题是确认双方是否已经具备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因此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出庭。这既便于法院正确判断,也便于法院进行调解。对此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就是否同意离婚提交书面意见。

  在诉讼存续期间,被代理人可以变更代理权限,包括更换委托诉讼代理人,扩大和缩小授权范围。由于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关系到诉讼行为的效力和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被代理人变更诉讼代理权限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法院,并由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

  通过上文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民事诉讼代理人申请书怎么写有效等相关法律知识,我们可以知道,应对诉讼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委托起诉代理人需要些申请书,代理人权限小编已经在上文做了详细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责任编辑:楚雨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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