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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方式的当事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23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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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证结算方式最基本的当事人有三个:开证申请人,又称开证人,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国际贸易中的进口方;开证行,指接受开证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为进口地银行;受益人,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也就是出口方。

  此外,信用证结算方式还可能有其他当事人,如通知行、议付行和付款行、保兑行等。通知行指受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转交或通知受益人的银行。通知行一般是出口地银行,而且通常是开证行的代理行。议付行指买人或对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跟单汇票办理贴现的银行。付款行是指信用证规定的汇票付款人,一般就是开证行,也可能是开证行指定的另一家银行。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通常由通知行兼任,但也可由其他银行充当。

  在实际业务中,上述当事人也可能由一家银行一身兼几任,如既是通知行,又是议付行、保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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