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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督会北京办事处现场检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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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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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办事处
发布文号: 保监京发[2003]145号
壹、总则
  一、为促进我办现场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现场检查工作效率,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结合北京保险市场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办事处组织实施的,对辖区内的各保险公司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授权检查的中介机构等进行的现场检查。
  三、检查组成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贰、现场检查工作流程
  现场检查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形成阶段、处理阶段和档案整理阶段五个阶段。
  一、检查准备阶段
  (一)确定检查项目
  1、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统一部署,确定检查项目。
  2、根据非现场检查信息系统等相关数据,对保险公司及代理机构业务报表、财务报表、资金运用报表等主要业务数据和有关资料中反映出的异常情况,组织现场检查。
  3、根据我办信访工作反映出的热点问题,确定检查项目。
  (二)成立检查组
  1、根据检查项目,确定检查组组长、主查人和检查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若干专项工作小组。
  2、检查组组长负责检查组的领导和有关重要事项的协调;主查人负责检查方案的制定、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报告的撰写、处理决定的起草工作等。
  3、检查工作应具体落实到每个检查人员,各检查人员应认真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拟定检查方案
  1、检查组根据现场检查任务,拟定检查方案。
  2、检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目的;
  (2)检查内容;
  (3)检查的实施步骤;
  (4)检查时间安排;
  (5)检查组的组成,包括各专项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及其分工。
  检查组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等对各小组人员力量分配进行调整。
  3、检查方案应经办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4、在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检查方案作适当调整,同时需对调整内容报告办领导。
  (四)收集相关资料
  在现场检查前,检查组应收集与本次检查有关的资料: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被检查单位的情况,包括业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接受检查的档案资料等;
  4、群众举报的材料;
  5、其他相关资料。
  (五)发出检查通知
  现场检查通知书应指明检查的时间、检查人员名单及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等。
一般情况下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单位,也可根据需要,持现场检查通知书和工作证件直接进场检查。
  二、检查实施阶段
  (一)进场谈话
  1、检查组在检查通知书指定的日期进入被检查单位,与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进行谈话。
  2、谈话前,应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检查组成员的工作证件,递交现场检查通知书和现场检查廉政公示书。
  3、进场谈话由办领导或检查组组长主持,主查人负责进场谈话的主要记录工作。
  4、谈话内容包括告知本次检查的目的、内容,并就被检查单位对检查工作的配合提出要求等。
  5、从进场谈话开始,检查组所有工作内容必须记入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二)调阅资料
  1、检查组根据检查内容,确定需要调阅的相关资料,向被检查单位发出调阅资料清单,并要 求被检查单位全面提供。如果被检查单位不予提供或借故拖延与刁难,检查组可采取质询被检查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方式进行催促。被检查单位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可依照《保险法》第 一百四十七条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调阅资料,可包括下列资料:
  (1)业务资料
  ①单证领用登记簿;
  ②相关险种保单及批单;
  ③一定期间的承保清单;
  ④一定期间的应收保费清单;
  ⑤兼业代理代理台账、兼业代理协议等;
  ⑥一定期间的赔案档案;
  ⑦检查组认为检查所必需的其他相关单证。
  (2)财务资料
  ①财务报表;
  ②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
  ③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
  ④相关明细账账簿,如保费收入账、手续费支出账等;
  ⑤一定期间的会计记账凭证;
  ⑥检查组认为检查所必需的其他相关单证。
  (3)其他相关资料
  包括协议书、法律文件、被检查单位员工名单、会议记录、通讯录、业务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等。
  3.调阅管理
  (1)资料调阅可根据工作进度由检查组组长与主查人安排。
  (2)检查组应要求被检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检查组调阅、退还资料的工作。
  (3)检查组调阅、退还资料时,应严格相关手续和程序,并填写《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清单》一式两份,经双方经办人审核签字后各自保存。
  (4)检查组借阅的资料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被检查单位,需留存取证的可进行封存与复印留底。检查人员必须妥善保存借阅的资料或数据,不得泄漏或遗失。
  (三)执行检查
  1、检查方法
  根据检查方案,运用专业知识和各种检查方法对有关业务资料进行审查。
检查方法包括抽样、核对、审阅、计算、实地观察、听取汇报、询问调查等。必要时,可进行符合性测试与实质性测试相结合的检查程序。
  检查前,应针对检查的目的和内容确定检查重点。检查过程中,要及时掌握检查突破点、及时调整检查方向和侧重点,对发现的线索及疑点应该一查到底。
  2、取证
  (1)检查组通过各种检查方法取得的证明材料,应记入检查工作底稿。
  (2)证明材料应该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足以说明问题,并且应由被检查单位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部门公章。未能加盖公章的,应由有关负责人签名并注明原因。
  3、分析
  对检查中认定的事实及有关资料应作进一步核对、分析。检查组原则上应于每日检查结束时进行内部的情况通报,交流和分析当天检查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确定次日检查要点。
  4、评价
  (1)检查结束,检查组应对查出的事实进行综合判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检查结论。
  (2)检查结束,检查组还应当对保险机构业务经营情况、经营管理水平、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5、编制工作底稿
  (1)检查组应在工作底稿上对检查全过程中的相关情况进行记录,并由具体检查人员签字。
  (2)工作底稿是检查情况真实准确的表述。工作底稿应附取证材料。取证材料包括凭证、报表、文件、谈话记录、有关当事人的说明等以及对检查事实和结论提供支持的其他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3)在会谈、实地观察、询问调查后,应将认定事项内容,填入工作底稿。
  (4)对单证、报表等有关资料进行计算、分析、比较后,应将认定事项内容填入工作底稿。
  (5)编制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工作底稿应简洁、清晰,符合文档规范,便于统一装订。
  6、复核
  (1)检查组组长、主查人或由其指派的其他经验丰富的检查人员应对检查期间的所有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签字认可。通过复核,判断工作底稿是否符合检查工作需要,是否可以足够支持检查结论。如存在不足,应要求有关人员予以调整。
  (2)检查组组长与主查人要注意掌握工作进度,判断有关检查是否达到要求,及时解决疑难问题,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查工作。
  (3)第一次检查未达到要求的,可以再次进行检查,直至达到检查要求。如果检查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应向办分管领导报告,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
  三、报告形成阶段
  (一)形成检查事实
  1、形成专项工作小组小结。各专项工作小组应当将检查的问题和事实进行分类整理,认定其性质,形成专项工作小组小结,提交检查组组长与主查人。
  2、检查组确定检查事实。检查组组长召集检查组成员开会讨论,综合各检查小组各方面意见,确定检查事实。
  3、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一般应在现场检查结束时完成。
  (二)确认事实
  1、检查事实形成后,检查组应与被检查单位进行会谈,就检查事实交换意见,并由双方确认。
  被检查单位参加会谈的人员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各有关部门负责人。
  2、当被检查单位对检查事实有异议时,检查组应进行核对,确有差错应予以更正。
  当某问题经过讨论、核查后,仍不能达成一致认识,检查组应作记录,待今后进一步论证和处理。
  3、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对同意的事实签字认可,并加盖被检查单位公章。对需进一步论证的,应加以说明。
  被检查单位应在《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规定的时间内反馈意见。被检查单位过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4、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问题突出、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违规等行为,检查组经请示办领导后,可要求被检查单位采取措施立即停止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三)解决分歧
  检查事实中未能达成共识的意见,检查组应通过核查、讨论,进行进一步论证,形成最终意见,并反馈给被检查单位。
  (四)形成正式检查报告
  1、被检查单位进行事实确认后,检查组应于事实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向办领导提交正式的检查报告。
  2、检查报告应客观反映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建议。
  检查报告可包含以下内容:
  (1)检查时间、被检查单位、检查重点。
  (2)检查工作情况。包括检查组执行了哪些工作、是否能保证检查结果的公正与公允。
  (3)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情况、保费收入情况、净利润、赔款支出等基本情况。
  (4)存在的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性质进行分类,按照情节轻重进行罗列,并指出所触犯的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5)处理建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或其他监管建议。
  3.检查报告后应附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等档案资料。上述资料应由主查人整理整齐,由检查组组长复核。
  四、处理阶段
  (一)检查组可根据检查事实提出下列处理意见,由北京保监办做出处理决定:
  1、整改
  被检查单位的经营管理行为虽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但存在较大漏洞、风险隐患或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正当利益有损害的,北京保监办可采取整改监管措施。整改意见书可包括以下部分:
  (1)检查时间、被检查单位和检查重点。
  (2)存在的问题。指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性质进行分类。
  (3)整改意见。指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并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反馈报告。
  2、行政处罚
  发现被检查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等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3.司法移交
  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或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将掌握的有关资料复制后,移交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三)执行处理决定
  被检查单位若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期间,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四)实施后续检查
  为监督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如有必要,可实施后续检查。后续检查比照相关工作规程执行。
  (五)通报或公告
  处理决定下发后,视情节可对其行政处罚进行通报或公告,以进一步达到行政处罚的社会效果。
  五、档案整理阶段
  检查组应建立现场检查档案。档案主要包括:部署检查的文件、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检查方案、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处理决定等。
  检查档案的保存与管理比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叁、附则(略)
  一、本细则未尽事宜,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为准。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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