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经常会遇到向国外支付佣金的情形,比如在委托国外销售代理或直接通过中间商推销新产品或开发新市场,都需要向代理商或中间商支付佣金。以下就支付佣金的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提出几点看法,供同行参考。
一、 计算佣金的基数问题
以 FOB 和 CIF 价为例,在 CIF 合同的情况下,一个精明的业务员应以 FOB 价作为计算支付对方佣金的基数。理由是根据INCOTERMS2000的 规定 ,CIF贸易 术语 项下买卖双方的货物风险划分点在装运港的船舷,因而卖方在此后的运输与保险是为了买方的利益而行事,即CIF价中的运输与保险费成本并非卖方的既得利益,是为了买方的利益而分别支付给船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所以卖方不应就运输与保险费部分抽取佣金给买方,而应从CIF价中扣除运输与保险费用后,以货物的FOB价作为计算支付对方佣金的基数。
二、计算佣金的方法问题
大家都很清楚在所有关于国际 贸易实务 的教科书中关于计算佣金的公式为:
含佣价 = 净价 佣金
佣 金 = 含佣价 x 佣金率
净 价 = 含佣价 x (1 – 佣金率)
按照上述公式,佣金额的计算方法可演化为:
佣 金 = (净价 佣金)x 佣金率
= 净价 x 佣金率 佣金 x 佣金率
此时的疑问就在于此公式表明:佣金本身也被抽取了佣金?
其实在外贸企业的经营当中还存在另一种与之非常相似的情形,即 增值税 发票 的开立和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发票 金额(含税价)= 本金 税金
税 金 = 本金 x 增值 税率 (17%)
本 金 = 发票金额/(1 17%)
因此国家税务局在计算退给出口企业的退税额时的公式为:
退 税 额 = 本金 x 退 税率
= 发票金额/(1 17%)x 退税率
而非直接用“发票金额 x 退税率”,原因就是发票金额是含税价,税金本身是不能给予退税的。
同样道理,笔者认为在计算含佣价及佣金时用以下公式更为妥当:
含佣价 = 净价 佣金
佣 金 = 净价 x 佣金率
含佣价 = 净价 x (1 佣金率)
假如已知含佣价,则佣金的计算方法为(即外贸企业计算付给国外佣金商佣金的公式):
佣金额 = 含佣价/(1 佣金率)x 佣金率
例如,在实际交易过程中,我方对某一产品报3%的含佣价为10,000美元,如按书上的公式计算支付外商的佣金为:
应付佣金额 = 10,000美元 x 3% = 3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