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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结婚,10年买房由双方的父母出资买房,男女方比例为(9:1),登记在双方名下。11年男方被查出患有严重疾病,女方未尽一天夫妻扶养义务,还怂恿自己其母亲对男方及男方亲属辱骂,诽谤,诬陷,精神压迫,偶尔也有打骂,不许我方照看孩子,遗弃患病丈夫等手段逼迫男方离婚。她的这些行为构成过错方吗?如果按照司法解释,和我的特殊情况,法院会不会支持我按出资比例分配房屋?当初登记双方名字时我们没口头赠与和书面赠与,只考虑将来双方好好过日子的。我们农村人也不懂写单方名字和双方名字有这么大区别,更没想到对方以后那么势利无情忘恩负义更不择手段,这样也能算作赠与吗?。退一万步讲。如果登记双方名下的房产算作赠与的话,我父母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这2条)?感谢详解。

离婚 2015-04-23 06: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赠与房产的一方翻悔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赠与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续。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合同法》对赠与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到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并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发生的权属变动均需经登记才产生效力。
  •   能引起夫妻间扶养义务免除的情形有3种:当扶养权利人自身有了谋生能力和生活来源,从而不需要扶养时;当扶养权利人子女已成年,开始对其尽赡养义务,并足以达到生活需求时;城市或农村的夫妻双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能力赡养或扶养的,前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后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这3种免除情形只是物质扶养的免除,精神扶养不能免除。
  • 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没有特别约定,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予。但问题是你是否有证据证实你出资钱是占全额的90%。按照婚姻法的解释,你赠予的只是你自己的儿子,而你儿子并没有你所指的情形(因为你儿媳妇的行为不履行抚养义务,而你儿媳妇并不是受赠人),所以你不能行使撤销权。所以你这案件纠纷的关健在于你出资90%款项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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