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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押汇如何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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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 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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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第28条的规定:采用押汇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的,应在境外款项到达经办银行时,由经办银行通知原收款人办理申报。在填制涉外收入申报单中有关金额栏项目时,具体如下:

  若企业取得押汇款时,获得的是外汇,则在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时,收入款明细项目应填写在“现汇金额”项下;超过押汇款部分,如果是结汇的,则应填写在“结汇金额”项下。

  若企业取得押汇款时,获得的是人民币,则在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时,收入款明细项目应填写在“结汇金额”项下;超过押汇款部分,如果是现汇的,则应填写在“现汇金额”项下。

  押汇款填写在扣费明细项下“国内扣费”中的“还贷款”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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