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的公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09 14:28
人浏览

发布部门: 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09年12月9日起,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特此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