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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发布LG期中复审立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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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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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8]9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7年8月29日发布第68号公告,决定自2007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进出口税则》:29072300。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本案调查范围之内。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和主要用途与原反倾销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一致。
  二、复审调查期和复审范围
  (一)调查期: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
  (二)复审范围:申请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
  三、复审程序
  (一)利害关系方评论
  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本复审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问卷发放
  商务部为获得其认为调查所需的信息,将根据需要发放调查问卷给相关利害关系方。对调查问卷所作的答卷应当在调查问卷发送之日后的37日内按问卷规定要求提交。
  (三)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四)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
  四、不合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五、商务部联系地址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98409,65198497
  传真:86-10-65198172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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