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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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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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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商务部
发布文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4月1日起,国家对进口环节执行。
  从4月1日起,各发证机构和进口企业按照调整后的商品编码发放和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对于4月1日前已发放且证面商品编码涉及本公告做出调整商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截至4月30日,过期作废,企业如需进口,需重新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海  关  总  署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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