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关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拱北海关公告2005年第8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0 00:14
人浏览

发布部门: 拱北海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公告》(2005年第6号),为配合拱北海关湾仔、桂山岛中途监管站2005年5月30日起全面推行“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关系统”(以下简称“小船GPS快通系统”)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05年8月1日起,拱北关区内的H883/EDI舱单联网传输系统全面停止使用。拱北关区内安装“小船GPS快通系统”的小型船舶舱单录入使用“中国互动报关平台”;国际航行船舶舱单录入可选择使用“中国互动报关平台”或“电子口岸”,并应符合总署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安装船载收发信装置的小型船舶,应按下列要求向备案海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一)申请办理海关备案手续的小型船舶,其负责人或代理人应自行联系安装船载收发信装置的服务商,办理船载收发信装置安装事宜,并凭船载收发信装置服务商出具的已安装凭证,连同其他有关备案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二)正在运营而尚未安装船载收发信装置的小型船舶(除经海关批准外),应自行联系安装船载收发信装置的服务商,办理船载收发信装置安装事宜,安装后将有关安装凭证交备案海关。

  三、需要变更、暂停、注销使用船载收发信装置的小型船舶,应按下列要求向备案海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一)按《办法》第十条“在海关备案的小型船舶名称、船体结构、经营航线、法定代表人、地址、企业性质等内容发生变更的,运输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备案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规定办理船舶备案变更手续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代理人应填写《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船载收发信装置变更、暂停、注销申请单》(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单》),向备案海关办理船载收发信装置的变更手续。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运输企业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申请单》向备案海关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暂停使用船载收发信装置:
   1.船舶计划进厂维修保养,且有工期预算的;
   2.船舶近期一个月内航次的境内第一目的港和最后起运港,其港口海关暂未或暂停使用小船GPS快通系统的;
   3.运输企业依据《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计划办理船舶海关备案变更手续的;
   4.依据《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船舶暂时由境外运输变更为境内运输,且境内不营运海关监管货物的;
   5.船舶由于业务量、租赁关系、海事等原因,申请暂停来往港澳航线营运,且按规定将《海关监管簿》交回备案地海关保管的;
   6.船舶停航半年以上并将《海关监管薄》交回原核发地海关暂存的;
   7.船舶逾期未办理海关年审或涉案而暂停航行的;
   8.海关认为可以暂停使用船载收发信装置的其他情形。
  (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运输企业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申请单》向备案海关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注销使用船载收发信装置:
   1.船舶转让、出售、报废,申请注销《海关监管簿》的;
   2.符合《办法》第九条“年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型船舶不得继续从事进出境运输业务”规定的;
   3.被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注销小型船舶营运资格、停业整顿的;
   4.海关认为可以注销使用船载收发信装置的其他情形。

  四、根据小型船舶的经营管理情况、进出境通关情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等,设置A、B、C三个管理类别,对船舶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船舶,适用A类管理:
  1.该船本身在六个月内(自航运公司提出申请之日起前六个月)无应由船舶经营单位负法律责任的走私、违规记录,船舶申报以及航线等均积极配合海关要求,信誉良好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
  2.年航次达到二十航次以上;
  3.船舶经营单位、船员在六个月内无走私和违规记录;
  4.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
  (二)小型船舶申请实施A类管理时应当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属航运公司加具推荐意见后提交备案海关,并随附下列文件(其中前三项要求验核正本,留交复印件):
  1.航运公司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文件;
  2.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书;
  3.《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
  4.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有关船舶上一年度的总航次和货运量等业务情况、遵守海关各项规定及自身经营管理等情况,最近六个月来经常进出的港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1.船舶经营单位、船员涉嫌走私罪,缉私部门立案侦查的;
  2.六个月内发生船舶主要船员走私一次的;
  3.六个月内发生船员集体走私一次、一个航次多人走私,或非主要船员一人走私,累计三次的;
  4.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第 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
  5.六个月内舱单差错率在5%以上的;
  6.在六个月的进出口运输经营活动中曾被航运主管部门作出影响其信誉评估的行政处罚的。
  (四)除A、C类以外的船舶,适用B类管理。除原适用C类管理的船舶外,B类管理不需申请。
  小型船舶申请C类调整B类管理的,应向备案海关提出申请报告。
  (五)对A、B、C类船舶海关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1.对A类船舶实行信任管理措施
  (1)主管海关设立专窗,优先办理船舶清结关手续;
  (2)停泊中途监管站的,除有情报或当场发现走私、违规嫌疑的,中途监管站海关一般凭加盖“A类管理”标识的《海关监管簿》实行快速验放。
  2.对C类船舶实行重点管理,口岸海关作重点查验;需停泊中途监管站办理监管手续,必要时中途监管站海关也可作重点查验。
  3.对B类船舶按照常规进行管理。

  五、本公告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小型船舶,是指经交通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专门来往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在境内注册并在拱北海关备案的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或者非机动船舶。
  (二)国际航行船舶,是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外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
  (三)小型船舶海关中途监管站,是指海关设在珠江口大铲岛、珠海湾仔、珠江口外桂山岛、香港以东大三门岛负责监管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并办理进出境小型船舶海关舱单确认和关封制作手续的海关监管机构。

  六、关于船载收发信装置具体安装事宜,可径向广东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咨询,联系电话:(020)84365286/13924219919。

特此公告。
附件:拱北海关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船载收发信装置变更、暂停、注销申请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