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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B”类管理的企业从事限制商品加工贸易征收保证金的比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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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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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2000年4月28日从2000年5月1日起,调整“B”类管理的企业从事限制商品加工贸易征收保证金的比例。现将有关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00年5月1日起,“B”类企业向海关办理进口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时,海关按合同应征关税和时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的50%征收保证金。   二、对“B”类企业在2000年5月1日前已备案合同、且全额缴纳的台帐保证金,根据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650号]规定,暂不退还,待合同核销结結案后方予退还。   三、对“B”类企业在2000年5月1日前已备案的合同,5月1日后增加进進料件或合同金额涉及保证金台帐“实转”的,按台帐“实转”規定对增加部分征收相当于税款50%的保证金。   四、对在2000年5月1日后因企业管理类别发生调整,由“A”类管理变为“B"类管理的企业,凡涉及进口限制商品的合同,对尚未进口以及未加工复出口部分按税款50%补征台帐保证金。由“A”类或“B”类管理变为“C”类管理的企业,对尚未进口以及未加工复出口部分全额补征台帐保证金。   五、对“C”类企业征收台帐保证金的比例仍按现规定执行。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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