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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去骨鸡腿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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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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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税发[2001]19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冻去骨鸡腿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NY001-2001》印发你们,请自001年5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应严格按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1年5月1日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附:《冻去骨鸡腿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NY001-2001)》
                                         
海关总署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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