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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的台湾居民统一改凭来往通行证办理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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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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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

  为方便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简化海关手续,自即日起,对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来往通行证》)进出境的台湾居民,统一改凭《来往通行证》办理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海关手续,不再填写《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台湾居民进境时,如带有下列物品,应自行在《来往通行证》进境当日的“记事”栏内填报:

  1.外币、新台币、金银及其饰品;

  2.旅行自用的照相机、小型收录音机和小型摄像机;

  3.申请进口的《华侨和台湾同胞带进物品限量表》(以下简称《限量表》)第四、五项物品;

  4.货样、货物、展品、办公用品以及其它非本人行李物品;

  5.其它须办理海关手续的物品。

  其中,带进外币、新台币合并价值在1000美元以上(含1000美元),黄金及其饰品在50克以上(含50克)的,及带进上述3、4、5项所列物品的,或填报内容有涂改的,应主动交海关签章,否则,海关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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