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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关对海南经济特区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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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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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部门:海南省

  发布文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经济特区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述的货物、运输工具和物品是指海南经济特区(以下简称“海南特区”)进出境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邮递物品以及从海南特区运往内地的进口货物和含有进口料、件的制成品。

  上述货物、运输工具和行李物品、邮递物品进出海南特区时,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地点通过,并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海关在海南特区对外开放的港口、码头、机场、邮局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置海关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海关在海南特区内和周围海域派出巡逻小组和关艇执行巡逻、检查任务。

  第四条海南特区内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应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工商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上述企业应当建立有关进口货物的使用、销售、库存和出口的专门帐册,供海关核查。必要时,海关可对企业派驻关员进行监管和办理海关手续。有关企业应免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交通工具等方便。

  第五条海南特区进口的物资和商品,包括进口料、件生产、组装的制成品,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运往内地其他地区使用和销售。严禁利用国家给予海南的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进行走私违法活动。

  第二章对海南特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

  第六条海南特区的企业、事业、行政机关、团体等单位进口建设、生产和自用的物资,应凭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或海南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委托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办理海关手续。

  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上述进口货物,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租赁合同,海关按租金征税验放,有关机器设备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运返本特区。

  第四章对进出海南特区运输工具的管理

  第十九条海南特区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交验单证,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第二十条海南特区企业单位或个人经营的进出境运输工具,应由运输工具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持海南特区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证件向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装运海南特区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包括装有使用免税进口料、件的制成品)的运输工具,驶往内地的,须在设有海关机构或经海关批准的地点装运,并接受检查。

  第五章对海南特区进出境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海关分别比照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和进出境邮递物品的监管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境外人员在海南特区购置住宅或在海南特区长期居住,需要运进安家物品,应当持本特区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经海关核准,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予以免税验放。

  第二十四条个人携带海南特区减免税进口的物品(含用零配件装配的)前往内地的,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规定的,应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查验补税或征税放行。

  第二十五条不得从海南特区往内地邮寄国家限制进口的物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未具体规定的,依照国家和海关的有关法规办理。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走私和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经海关总署批准,由海口海关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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