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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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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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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仲裁和处理有关重大问题。

  十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性机构,负责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物资供应服务,协助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手续,并恢复和办好省华侨投资公司,扩大其业务范围。

  十七、省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审批权限内,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必须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批复。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申报需要批复和解决的事宜,必须及时作出答复。

  十八、本补充规定也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省投资举办的企业。

  十九、本补充规定由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本补充规定从十月十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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