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7号--对氧化铝进口暂实行自动登记管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23 02:49
人浏览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自2001年10月1日起,我国暂对进口的氧化铝(商品编号:28182000)实行自动登记管理(加工贸易进口、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除外),任何进口经营单位需按有关程序到国家经贸委办理登记手续,海关凭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协调司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验放(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氧化铝凭外经贸部外资司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登记商品进口证明》验放)。2001年10月1日后到港的氧化铝,按本公告规定实行自动登记管理,2001年10月1日前到港的按现有规定管理。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