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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原告方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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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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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盐城瑞信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盐城XX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代理人,接受本案后, 通过庭前的调查了解,以及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本案事实已经比较清楚,现本律师主要就本案事实及双方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

  本案被告XX非法占有的 4725 元属于不当得利

  一、原告的收银员XX失误导致在刷卡时少刷被告信用卡中 4725 元,造成原告损失。

  2007 年 5 月 6 日下午在被告XX到原告处购买 5250 元的黄金,在被告出示信用卡结帐时,本案原告收银员因工作失误刷卡消费时误将 5250 元刷成 525 元,但这并非当班收银员真实意思的表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原告撤销该民事行为后,被告XX得到 4725 元,也就失去了其合法取得的根据。而且,原告出具给被告的购物发票上也显示信用卡消费 5250 元,但在有被告签名的信用卡刷卡记录上显示的是 525 元 , 所以被告严加喜占有这 4725 元的事实是推不翻的。原告收银员想尽一切办法终于联系上被告 , 但经与被告多次沟通后 , 被告仍拒绝返还不当得利 4725 元 , 由此说明被告主观上就具有非法占有这 4725 元的故意。

  二、被告XX取得了利益。

  被告XX名下的信用卡帐户取得了原告少刷的 4725 元,有原告提供的且有被告XX签名的证据刷卡交易单证实,且被告未提供证据反驳,因此该事实应予以确认。

  三、被告XX作为得利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得利的合法根据。

  被告XX不能举证证明获得利益的合法性,应予返还。

  四、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占有不当得利期间的利息

  原告收银员失误在被告信用卡帐户少刷 4725 元,因此被告之不当得利并非恶意。但经原告数次催款,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拒绝返还款项。因此,被告占有该款,显然已自原告催款之日转为恶意占有,依法应向原告返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期间的利息。

  五、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

  根 据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该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的人。本案中被告恶意占有这 4725 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明显属于不当得利,所以被告XX对恶意占有的这 4725 元应当予以返还原告,并且支付原告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综上所述,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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