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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举证责任是怎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4-16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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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语有言“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中也有对该谚语的反映,就是不当得利的规定,如果行为人不正当的取得他人的利益,他人因此造成受到损失的,两者具有因果关系的,那么就构成不当得利,那么不当得利举证责任是怎样,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一、不当得利举证责任是怎样

  在不当得利案件中,“失利”一方由于无法就“得利”一方无法定或者约定的理由这一消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且由“得利”一方就其获利有合法依据承担举证责任并无不可,因此,应认定由“得利”一方就其得利有法定或者意定的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基于证明责任分配的难易程度及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由被告就其获得利益有法定或意定的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则应由被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是怎样的

  不当得利成立后,在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根据,而不当得利之债是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就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与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所以,不当得利的基本效力为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是否为善意而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受益人为善意时,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的,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第二,受益人为恶意时,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却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法律对此没有加以特别保护的必要。

  第三,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I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三、不当得利与相关制度的关系是怎样的

  不当得利与民事行为、无因管理以及侵权行为等同为债的发生根据,但它们之间是不同的。

  未生效的民事行为取得的利益是合法的、正当的,当然不成立不当得利;如果民事行为无效、被获得的利益移交本人,而是由自己占有,构成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从中得到利益,这种得利构成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也可能从中得利,这种得利构成不当得利。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侵权行为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

  综上所述,在实践中因为不当得利引起的诉讼纠纷不在少数,那么在诉讼过程中,应该由谁来举证确实困扰了许多人,那么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由被告进行举证。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不当得利举证责任是怎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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