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行为人自己有能力照顾自己的情况下,比如心智已经成熟或是年龄达到一定的标准等等情况下都是不需要监护人的,但是当精神出现异常的情形下,在这个时候就需要指定有关的监护人,接下来就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同来了解精神病监护人承诺书范本。
精神病监护人承诺书范本
监护人姓名或单位负责人姓名
为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和管理,尽量减少和避免精神病人对社会的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现将监护责任告知如下,并与 (病人姓名)的监护人签订本责任书。
(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可以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监护人为:
1、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2、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3、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1、监护人应当监督、看管、护理被监护人在患病期间的生活和行为,为被监护人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和保障,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2、监护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看管,防止其肇事惹祸,并随时向当地居委会或上级部门报告病人的情况。
3、对病情较重或危及社会安全的精神病人,监护人应当将病人送医院监护治疗或采取有效措施严加看管。
4、对出现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监护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对该病人进行强行治疗。
5、监护人未履行好监护职责或估计致使被监护人危害社会安全的,将依法追究监护人法律责任。
(三)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监护人,一份交镇综治办。
水口镇人民政府(签章) 监护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村委会(盖章)
负责人(签字):
二、精神病监护人怎么确定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三、不得担任监护人的人员
(1)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经申请由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准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聋、哑、盲、浪费人经申请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的范围各国立法有差异,有些国家只规定了禁治产人,如法国、德国;有些国家既规定了禁治产人又规定了准禁治产人,如日本、意大利。我国《民法通则》未规定禁治产人和准禁治产人。
(2)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法国民法规定,被判处刑罚的人排除其任监护职务,已任职责当然解除。日本民法规定,行踪不明不得担任监护人。
(3)破产人。日本民法规定,破产人丧失监护资格,但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规定,破产不为丧失监护资格的事由,但破产人因无支付能力,在监护人的指定和选定时,应慎加选择。
(4)外国人。日本民法和法国民法规定,外国人不得为监护人。但法国民法又规定,有亲属关系的外国人有监护资格。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民法通则》对此未规定。但依《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应解释为外国人不妨碍其为监护人。
(5)法人。一般认为,法人不得担任监护人,但依《民法通则》规定,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作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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